低价卖房为逃债的行为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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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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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低价卖房为逃债的行为是否有效问题带来帮助。
低价卖房为逃债的行为是否有效

一、低价卖房为逃债的行为是否有效

低价卖房为逃债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低价卖房逃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法律,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是否有效

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可以被撤销。

如果债务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权人买卖行为,但是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没有实际债务的欠条是否有效

没有实际发生债务关系的欠条,等于没有实际履行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主张无效的一方应当提供没有支付款项的证据

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

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低价卖房为逃债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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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编制粗糙,导致许多分部分项工程项 目漏项、特征描述不清或数量错误。如基础挖土遗漏余土外 运,或者在挖土项目中只在特征描述中说明了挖土夯实和回 填,但没有说明余土如何处理,或者只注明余土运 100米, 但没有说明外运距离,结果在结算时导致余土外运费用增 加。
二、 招标时未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人为降低招 标控制价, 主要是通过甲供材和甲方限定价格方式, 将钢材、 商品砼单价以低于市场价格计入招标控制价,导致招标控制 价偏低,中标价由于受材料限价限制也不得不降低报价,但 结算时根据有关规定须对限价材料价格按施工期价格进行 调整,导致结算价超出中标合同价,有的甚至超过招标控制 价。
三、有的项目因为了赶时间,对工程量清单粗制滥造, 有的甚至拿别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作为招标依据,目的 是为了尽快完成招投标并减少缴纳规费,结果在签订合同时 明确本工程全部按实结算,并双方约定下浮比率,结果也导 致最终结算价大大超出合同价。
四、 绝大部分工程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够, 导致施工期 间发生多项重大变更,而结算时对变更部分找不到直接可以 套用的价格,结果施工期间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而 此时施工企业占有主导权,由于变更较多,结果导致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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