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医疗事故院方应负什么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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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医疗事故院方应负什么责任

一、民法典医疗事故院方应负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院方应负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其中行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下,对侵权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有义务举出相应证据表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保障其主张得到支持。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

(三)医疗事故责任的推定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方式。对这类侵权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但采用这一原则时,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2、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中的无过错原则是指不因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

(三)在我国适用医疗事故责任过错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有: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

(一)医疗事故责任原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二)在输血后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审理中,在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采供血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采供血机构通过责任保险来由保险公司分担其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民法典不是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赔偿

不是医疗事故医院不用赔偿。医疗行为过错医疗机构的赔偿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医疗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3、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不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民法典医疗事故院方应负什么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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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诊断,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不应当另罪名,而应当适用刑法中现成的比较合适的罪名,理由是刑法中含了对严重医疗事故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哪一条的规定就应按哪一条确定罪名和量型幅度。持这种观点的人,对于应适用哪个条文确定医疗事故的罪名,又有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按刑法第397条定玩忽职守罪,有的主张刑法第233条定过失人罪,还有的主张按刑法第134条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构成犯罪的医疗事故,应当比照现有的刑法条文确定一个量刑幅度,至于罪外,则不能适用现有的刑法条文,而应确立一个新的罪名。在刑法修订中,我国学者一致认为应在刑法中增设医疗责任事故罪,认为该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责任事故中,严重不负责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伤病患者组织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劳动力、残废、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现在,修订后的刑法采纳了这一建议,设立了医疗责任事故罪,有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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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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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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