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转让费跟租金可以分开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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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合同中转让费跟租金可以分开算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中转让费跟租金可以分开算吗

一、合同中转让费跟租金可以分开算吗

合同中的转让费是可以和租金分开算的,以双方约定的为准。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中标租赁合同后能转让合同

中标租赁合同后不可以转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租赁合同没到期可以解除合同吗

租赁房屋合同不到期可以解除的,具体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合同中转让费跟租金可以分开算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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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手上有一部分债权想要转让出去,所以想了解一下资产转让跟债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资产转让跟债权转让区别如下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2.1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可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受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2.2债权转让,尤其是确定的应收债权、信贷资产的转让,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楚,当然还需要审查债务人抗辩权的问题,通过合理合法方式清除相关的抗辩权。
3、基础资产的第三方善意取得风险
  
3.1由于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并不需要进行转让公示也无相关的登记制度,因此,存在出让方再次将资产转移或者对外设定担保的情况,继而由第三方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资产,受让方则陷于尴尬局面。
  但是,现实中,也有受让方通过反向的“假抵押“,比如BT工程款的质押来控制标的,在现有的制度下,也未尝不是办法之一。参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包括“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可见也是得到法院认可的。
  
3.2债权转让则由于债权已通过合法方式,比如通知债权人,转移到受让人处,而不存在第三方善意受让的法律风险。
4、未破产隔离的风险
  
4.1收益权的转让,并未转移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也未出表;另外,在转让协议中,可能约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不够时,出让人可能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即资产的风险未真正转移,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担保。因此,收益权的转让极容易被视为非真实销售,难以实现基础资产和出让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4.2债权转让在基本面上有利于债权和出让人的破产隔离,但是仍要考虑出让人对风险转移的程度和法院对此的接受程度,比如最近银行信贷资产劣后的风险比例问题,受让人对出让人追索权有无及大小,这需要另文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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