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出现工伤事故的责任划分是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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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出现工伤事故的责任划分是

一、工地出现工伤事故的责任划分是

在工伤事故中除交通事故以外,其他事故是不划分责任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为职工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

已经认定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赔偿主体则是企业跟工伤保险机构。

首先需要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然后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构成工伤事故要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事实;

3、职工的损害必须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4、事故与职工受到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引起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上班时间出现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上班时间出现交通事故的,如果劳动者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自己开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自己负主责的交通事故,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工地出现工伤事故的责任划分是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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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措施费,并要求对专项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分项目、分阶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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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商业性银行开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用帐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办理安全受监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上,并向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部门和安监机构提交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附件一)和存款凭证复印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及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办理安全受监、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和施工单位向市、县(市)建设安监机构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按本规定足额支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将安全文明费首付金额支付到专用帐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帐户银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签订《建筑工程安全文明费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二),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落实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的,应当在3日内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分包单位落实措施所发生费用由总包单位验收确认,具体程序适用本条规定。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验收合格或经整改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通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阶段监督评定。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标准进行监督评定。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按安全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重新要求监督评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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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30%;
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
4、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10%。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从专用账户支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时,必须向安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三);
(二)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款凭证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认所发生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证明文件。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将强制委托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从施工单位未拨付费用中列支宣传教育或技术辅导费,同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费。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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