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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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是什么

一、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是什么

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使患者多付出医疗费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

(5)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简述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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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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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怎么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要怎样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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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应该如何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二是,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他们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出现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病员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推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的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若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才;诊断及手术适应症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循环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的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
(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4)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6)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话实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实验诊疗的,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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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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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认
[律师回复]
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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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来回答大家关心的“遇到医疗事故或发生医患纠纷怎么办”这一问题。如果你身边遇到医疗事故或纠纷时,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固定证据,也就是及时复印和封存全部与案件有关的病历资料。有些人一遇到纠纷 首先想到的是怎么解决或者能够赔多少钱或者怎么鉴定之类的问题,往往忽略了固定证据这一环节。医疗事故或纠纷与其他案件不同,在医疗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是病历资料,无论是鉴定还是诉讼都离不开病历,因为病历是反应医生诊疗全过程是否得当的唯一书面材料。但病历资料尤其是住院病历都是由医院制作和保管的,患方不在第一时间采取复印和封存的方式将病历固定下来,那么此后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是否是原始材料或者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就很难说了。所以尽早固定证据是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之后应当做的第一件事。 其次,在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当保持冷静克制,不要采取医闹等过激和不合法的维权方式维权,应当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采取和解、调解和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最后应当正确对待鉴定。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种鉴定,从鉴定目的来分有死因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费鉴定等,从鉴定机构来分有医学会鉴定、司法鉴定。在此我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涉及死亡的,个人建议尽可能进行死因鉴定,也就是进行尸体解剖,这样才能明确具体死因,将来才不会因为死因不明而承担责任或者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另外建议在对病历等关键证据进行分析和质证后,明确病历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初步得出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再选择是否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切记在对案情毫无了解的情况下盲目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
医疗过错的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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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不构成损害医院免责的情形有哪些,如何认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过错的认定,医疗过错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医疗过错要如何认定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医疗机构过错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标准分为抽象标准和具体标准。 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一般表现为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及医界惯例。成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诊疗护理常规、各项工作制度相对于医疗实践而言总是滞后的,实践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可能上升为理论,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为注意义务标准,可以弥补一些新的诊疗方法因无成文的技术规范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不足。承认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不等于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此来判定医疗过错。正确的做法是:对已有成文规定的,必须依成文规定加以判定。只有对一些新的诊疗方法,没有成文规定评定时,才可以考虑应用在本医疗领域通行的约定俗成的做法作为判定标准。 注意义务的抽象标准即医疗水准,医疗水准即合理的注意与适当的技术,就是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根据其岗位与职称,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学识、注意及技能,尽到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是医务人员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是医师之所以为医师、护士之所以为护士所必需的基本水平。医务人员应根据医疗水准,履行其最完善之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之注意义务,致他人身体损害的,即应被认定为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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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几种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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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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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损害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属于医疗意外的 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者一方的过错 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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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有哪些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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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在此基础上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计划自愿做出选择的权利。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回避义务,没有采取舍弃危险行为或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违反医疗行为中不良结果的预见义务,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遇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如对本领域之外或本人能力之外的的患者没有做出转医说明,对自己没有能力处置的其它学科的疾病没有及时会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赶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时,没有将患者安全快速转运到该医院等。  
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意外医疗过失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急救状况 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 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 (三)无过错输血 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 (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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