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转让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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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转让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一、涉外股权转让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是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能约定适用其他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股东私自转让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私自转让股权,如果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的,则是合法的;如果是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则私自转让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股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涉外股权转让能否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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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有哪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机构。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3.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但是自从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又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对这些仲裁机构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并没有明确规定。1996年6月8日,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据此,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涉外仲裁机构适用哪些仲裁规则根据《仲裁法》第73条的规定,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商会于2000年9月5日修订并通过,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海事仲裁委员会现行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商会于2000年11月22日修订并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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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居住国外被告适用涉外诉讼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对非法出境居住国外的被告能否适用涉外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属非法出境居住国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虽居住国外,但属非法出境,其国內户籍亦未注销,应按普通诉讼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在审理程序上,应当与持合法护照出国留学或劳务人员平等对待,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处理。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是考虑到地域因素、交通条件、语言差异等,针对那些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审理程序等问题所作的一些专门性规定,即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有所不同,目的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人民办案。值得注意的是,特别规定并不意味着特殊待遇,只要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都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合法出境居住国外,不涉及人民法院审理有关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因为有关诉讼文书的送达期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涉外案件送达期间相一致。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法帮网
涉外合同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时,我国家法院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审理?(指出法律和具体条文)
[律师回复] 答: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人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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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外部转让要交税吗
要交。如果是转让给个人,那么是要交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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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1、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地法和仲裁地法等。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须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 1、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 3)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 4)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 7)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 8)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涉外合同是指什么,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法律?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是指什么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涉外因素包括:
1、合同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
2、合同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涉外合同常见的有: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涉外运输合同,涉外保险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补偿贸易合同,涉外租赁合同,涉外技术转让合同,涉外科研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涉外劳务合同,涉外信贷合同等。
二、涉外合同如何适用法律
1、首先要看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是不是中国的法律,没有选择就不能适用。
2、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选择的范围只能是实体法。而且,不能违反当事人所在国的基本原则和该国法律的强制规定。如我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如合同的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的所在地法、地法和仲裁地法等。在依此判断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商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不能选择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标的物所在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地法、仲裁地法等。这些原则的适用,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哪一原则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行的作法,不动产的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国际货物或旅客运输合同,适用承运人所在地法律;银行贷款或担保合同,适用贷款或担保银行所在地法律;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所在地法律;劳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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