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既遂怎么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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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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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罪既遂怎么判?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非法行医罪既遂怎么判?

一、非法行医罪既遂怎么判?

非法行医罪既遂判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不判处主刑单处罚金。本罪为职业犯,必须以非法行医为职业才构成本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行医罪怎么判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刑法非法行医罪既遂如何判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非法行医罪既遂怎么判?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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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既遂如何判?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法行医罪既遂如何判?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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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界限,故意杀人既遂未遂
[律师回复]
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与故意罪的界限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区别在于:

1)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二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

3)发生场合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

4)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后二罪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故意既遂未遂的区别区分故意既遂和故意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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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既遂怎么判刑
1、犯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这里所称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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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哥哥非法经营,没有准许经营的执照好像,现在可能也出了点事故,咨询下非法经营罪既遂
[律师回复] 犯罪未遂,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根据《》第条,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强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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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既遂怎么判刑的?
非法行医罪构成了既遂那么情节严重的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属于严重的损害了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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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非法搜查罪既遂处罚标准是什么,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理论界对本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是继续犯,行为人从侵入时起到退出时止,对住宅安宁侵害处于继续之中。另一种意见认为是行为犯,行为人的身体侵入住宅时,就构成犯罪的既遂。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可以分两种情形讨论。
(1)以“侵入”为条件构成犯罪的行为,是行为犯。从犯罪的构成看,只要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思,实施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具备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强调侵入住宅后滞留时间的长短。行为者的身体侵入住宅只是瞬间行为,侵入的行为一经完成就构成犯罪的既遂,而侵入住宅的时间长短是犯罪的情节。
(2)以“拒不退出”为条件构成犯罪的,是继续犯。要求退出后,行为人拒不退出,其侵害住宅的状态是一种持续行为。只要行为人不退出住宅,就使得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的状态一直持续,就构成犯罪既遂。
“拒不退出”的特征符合继续犯的构成:
1.拒不退出所致的侵害住宅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只有这种侵害或威胁的状态存续一定的期间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条件,而此期间内的犯罪行为是呈持续实行状态;
2.拒不退出导致侵害或威胁住宅安宁权呈继续状态。只要不退出,侵害就始终继续。因此,“拒不退出”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为继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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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行医罪既遂判多久?
对于非法行医罪既遂判多久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构成本罪者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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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既遂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既遂怎么量刑?问题解答如下,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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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行医罪既遂一般判多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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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既遂的司法认定是什么,我最近在学习这个所以我来找一下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一、关于农用地及农用地类别
所谓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和其他园地。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但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牧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其他农用地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牧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
农用地的确定和类别划分是根据土地的土质状况,气候、灌溉条件及农牧业生产适应性,兼顾农牧业生产的效益状况而形成的相对合理的土地利用分类。其分类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同时国家在实现在管理职能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或规划部分土地为非农用地,是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二、何为非法占用农用地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看,最初人们总是选择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域作为方便汲取生存资源的福地,而自然条件越好的地方,生产活动越是容易且活跃,最终因经济发达最后形成小集市——现代城市的雏形。这些自然条件好的地方也是最适合农牧业生产的,这就形成了城市发展和农牧业生产的冲突,这就需要政府的管理和规划以及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地占用农用地。因此,我们认为,凡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虽经审批但批此地用彼地,批少用多,批此类非农牧业用途而实用于彼类非农牧业建设用途,或批为临时用地而长期占用的均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同时还应包括未经批准的租赁土地或以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及用土地作抵押借贷资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等方式的占地行为。
三、如何理解“改变被占有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毁坏的”
所谓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本为农用地,行为人在占用后作为非农牧业用途使用,如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后修改为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牧业建设。由此我们理解改变土地用途,仍用于农牧业用途,则不属刑法意义上的改变土地用途,如把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改作种植疏菜或果树,是属于土地经营者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又如把一般耕地改作种植牧草,用于畜牧、畜禽养殖,仍是属于用于农牧业生产。再如,占用农用地建设灌溉用的水利设施,其中不免有建房,圈地情形,却不属于本条罪所规定的占用农用地情形。但是如把种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改作种植草坪或园林,用于体育设施或其他休闲娱乐目的甚或以营利为目的,经营非农牧业项目,就属于将土地改作他用。这在表现上看似仍种植的是草或树,但使用土地的目的是非农牧业的,即是将农牧业用地改作他用了。比如有的地方把农用地改作高尔夫球场,又有一些地方为了所谓政绩,建设一些形象工程或人造景观,就属于这种情况。又如非法占用林地用于建设避暑山庄。
农用地的毁坏,我们认为,农用地的基本用途是用来种植或养殖,一旦这种种植或养殖的功能丧失或土地的种植或养殖能力明显下降,就是对于农用地的毁坏,至于是永久性毁坏或是或可恢复地毁坏,不影响毁坏农用地结果的这一成立。如有的企业随意占用农用地(包括土地、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于排泄、倾倒工业废弃物,这就可能使被占用农用地污染,丧失种植或养殖能力,造成土地的永久性毁坏。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后修改为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也是造成被占用农用地毁坏恢复难度较大或恢复成本较高。
有的人认为,被占用农用地是否被毁坏,看能否恢复,如能够恢复,则不认为是被毁坏。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首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属于结果加重犯,一旦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一经发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性质即已确定,如数量较大,且造成被占用农用地严重毁坏,就成立本罪。比中有人非占用农用用于开办驾驶员训练学校,虽未污染土地,但因车辆的长期反复轧压,已使土壤严重板结,丧失耕种条件,虽恢复需花费一定代价,但农用地的毁坏结果已经发生,非法占用农用犯罪即成立。就如同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一经实施完毕,且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无论被害人的伤是治愈还是因不治而死亡的,均成立故意伤害罪。同理,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土地的被毁坏程度和复耕成本的大小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关于农用地类别确定依据、是否毁坏及毁坏程度的界定
土地类别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土壤状况和农牧业生产效益,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这既是土地利用的规划,也是我们办理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依据。从理论角度讲,每一块土地其土壤状况都有一个最适合的作物类型,这是土壤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同时人们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在某个时期改种其他虽不是土地最适合但投入产出比最大的农作物,这又取决于人的社会属性,这就是土地的利用现状。我们认为事物的自然属性是相对稳定的,而社会属性则是可变的。因此,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土地的类别确定,应当主要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图,而不应将土地的利用现状作为依据。
那么,如何界定土地的类别和是否毁坏以及由谁来界定土地的类别和是否毁坏呢?我们认为,首先,土地类别是由土地规划部门确定的,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时,就应当由土地主管部门来作出结论。其依据也只能是土地利用规划图,而非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变更图等。
土地是否被毁坏了呢?这纯属土地自然属性范畴。土地被毁坏有多种形式,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牧业建设等等。其中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可能造成耕作层丧失,土壤沙化,排放污水或其他工业废水可能造成土壤盐碱化或酸化,这本身也是一种土地的污染,同时堆放固体废弃物既可能造成土地污染,也可能造成土壤的板结,进行其他非农牧业建设因其所进行的建设可能造成土地的不同类型的毁坏等等。这多种形式的毁坏农用地的行为,对农用地的利用造成的影响可能是土地根本无法耕种,或造成土地的种植或养殖能力严重下降。使农牧业和林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这种毁坏即包括永久性毁坏或毁坏以后恢复成本非常高昂,也包括可恢复性毁坏。这就需要有关专业人士作化验或评估。所以我们认为,应当由农牧业科技人员或机构通过科学手段取得相关数据并作出土地是否毁坏的结论,或对土地的毁坏可能使农牧业生产或林业生产严重减产或遭受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土地是否毁坏、能否恢复以及恢复的成本都将是此类案件量刑处理时的主要依据。
总之,我们认为,在当前经济大发展的形势下,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这类新罪名案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遇到的新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才能有力有效地打击这类犯罪,真正实现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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