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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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借款合同成立的要件如下:

1、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2、合同的多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4、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5、合同的订立过程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借款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借条要想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写清楚借款人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借款合同都有哪些条款

借款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1、借款种类。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

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

4、借款数额。如果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7、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将借款返还给贷款人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具体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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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朋友最近公司周转不开想要问我借钱花,但是她说给我打欠条,我不太清楚借据借条欠条的法律效力都是什么,请各位律师告知,谢谢
[律师回复] 欠条和借条在诉讼时效上的区别存在两种情形。
一、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欠条和借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有区别。
债权人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偿还时间,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因此,未注明偿还时间的借条,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当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就失去了诉讼权,法院可以不立案。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钱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经常有人会问,欠条与借条哪个法律效力大?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比较两者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法律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只能说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首先,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其次,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产生欠款。第三,如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很困难。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写欠条、借条时要注意: 一是名称问题。欠条、借条虽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存在较大差异。名称虽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具有极大影响。
二是时间问题,即还款时间和形成时间。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形成时间就是债务人书写的时间。这两个时间都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否则极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
三是身份问题,也就是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尤其是身份证,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
另外,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除了欠条、借条外,还有收条。收到交来的钱或物,写给送交者作为凭据的条子就是收条。那么收条与前两者又有何区别?
借条、欠条、收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是为了证明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物资交流的真实数目,也是两方面或多方面针对这一定情况或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可以看出,借条、欠条比较相似,均能反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是义务人向权利人出具。只不过借条是财物交接时所书,欠条是针对拖欠部分所立或是事后补写。对于这两种便条,出借人在对方未归还钱物时,条子切不可落入对方手中,否则将难以主张权利。同样,钱物归还后,写条者即应及时收回条子,并加以撕毁,否则仍将作为债权凭证。
而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该义务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也可能是赠与或其他关系。一般是权利人向义务人出具,反映了物资的流通,并不必然反映当事人之间存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能作为债务人抗辩的依据之一(即该项债权债务业已消灭)。因此,送交者拿到收条后,必须妥善保管,否则一旦遗失,难以证明对方已收到自己送去的钱或物。
由此,我们必须视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借条、收条及欠条。书写时做到格式合乎要求,内容具体、准确、严密,语句表达单一,执条人更应妥善保管,以避免事后发生纠纷查无实证,不至于在将来的诉讼中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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