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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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的内容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等。反担保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反担保签订的合同,当第三人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合同担保有下列方式:

一、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三、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五、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反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

反担保合同效力不是独立于主合同的。

这是由于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若是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种情形下,即使债务到期之后,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也无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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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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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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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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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况
1、签订反担保合同的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双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4、反担保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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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虽然规定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亦可作为反担保人。
  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有关反担保的案件关键在于把握“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笔者认为,反担保既具有担保的一般性质与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对此项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来理解,而应在把握反担保与担保异同的基础上探寻其立法精神。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下述三种情况:
  第
一,直接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诸多相同性,决定了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基础性规定可以直接地适用于反担保,这主要集中在担保的基础理论与原则方面。如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方式、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权利质押的范围等。
  第
二,变通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诸多相通性,使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大多数规定可以比照适用于反担保。此类情形有两种:其一是只变更一下当事人及某些名词的称谓即可。由于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与当事人有别于担保,故担保规定中所称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反担保关系中应指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则应指相应的“反担保人”等。经此调整或在观念上换位后,担保法关于担保的绝大多数规定即可适用于反担保。其二是某些担保的规则在适用于反担保时,被赋予新的内涵:
  
首先,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为: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债务人届期未履行主合同设定的义务。由于反担保合同以担保人的追偿权为担保对象,故反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别于担保合同,其构成条件应为: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均依法有效;债务人届期未对担保人因承担担保责任所受之损失予以偿付。
  
其次,由于担保对象的不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不能搬用担保法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而应根据反担保的担保对象的特点,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另行界定。除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
1.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花费;
2.上述支出款额之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至于有偿担保中担保人要求被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属于追偿权,故反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不及于该部分债务,除非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最后,反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抗辩权内容有所不同。反担保的抗辩权,是指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而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反担保人根据法定及约定事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以对抗担保人的追偿权的权利。以保证反担保为例,保证反担保人的抗辩权有两类:一是保证反担保人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此时被抗辩者为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下同),二是保证反担保人单独享有的抗辩权。前者包括的主要抗辩事由为:
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因过失未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
2.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这两种情况,均导致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债务人有权于被追偿时为抗辩,反担保人亦同样有权抗辩。后者包括的主要抗辩事由为:
1.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应可减免的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并未增大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因而债务人一般无权抗辩,但由于其加重或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责任,故反担保人可予以抗辩。
2.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单独享有的其他各项抗辩事由,均可变通后由保证反担保人主张之。如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追偿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的抗辩、超出反担保的范围的抗辩以及一般保证反担保的先诉抗辩等。
  第
三,不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具有某些相异性,因而担保法中的某些规定无法在反担保中适用。如留置与定金两种担保方式及关于其内容的规定,即无从适用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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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做生意失败了现在着急用钱,亲戚朋友都借完了,都没有这么多,只能到借贷公司借了20万元,由我的朋友质押他的汽车做担保,当时签合同时候忘了没有写落款,问一下反担保合同甲方无落款是不是无效的?
[律师回复]
一、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1、除反担保合同无效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二、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一些抵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权和权利质押担保生效,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后,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才生效。
  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反担保合同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另外,反担保合同亦可因为自身违反《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反担保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担保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
  
(1)如果反担保无效是由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本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使反担保合同无效时,要将三个合同关系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即主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反担保合同关系。依据《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时,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有过错,是指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情形。此时,反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应不超过担保人所承担的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部分的1/2。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此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1/2。此时,担保人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自身无效时,反担保人比照以上两种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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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况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反担保合同无效有什么情况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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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贷款的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办,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什么意思?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处理方法如下
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虽然规定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亦可作为反担保人。
  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有关反担保的案件关键在于把握“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笔者认为,反担保既具有担保的一般性质与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对此项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来理解,而应在把握反担保与担保异同的基础上探寻其立法精神。担保的规定在反担保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下述三种情况:
  第
一,直接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诸多相同性,决定了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基础性规定可以直接地适用于反担保,这主要集中在担保的基础理论与原则方面。如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方式、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登记、权利质押的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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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通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的诸多相通性,使担保法关于担保的大多数规定可以比照适用于反担保。此类情形有两种:其一是只变更一下当事人及某些名词的称谓即可。由于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与当事人有别于担保,故担保规定中所称的“债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反担保关系中应指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则应指相应的“反担保人”等。经此调整或在观念上换位后,担保法关于担保的绝大多数规定即可适用于反担保。其二是某些担保的规则在适用于反担保时,被赋予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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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担保对象的不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不能搬用担保法关于担保范围的规定,而应根据反担保的担保对象的特点,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另行界定。除反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反担保的范围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范围相同,具体包括:
1.担保人于担保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之支出及其他必要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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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因过失未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
2.担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费。这两种情况,均导致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债务人有权于被追偿时为抗辩,反担保人亦同样有权抗辩。后者包括的主要抗辩事由为:
1.担保人因过失未主张自己独有的抗辩权而承担了应可减免的担保责任。这种情况并未增大债务人的债务范围,因而债务人一般无权抗辩,但由于其加重或扩大了反担保人的责任,故反担保人可予以抗辩。
2.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单独享有的其他各项抗辩事由,均可变通后由保证反担保人主张之。如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已过的抗辩、追偿权人放弃物的反担保的抗辩、超出反担保的范围的抗辩以及一般保证反担保的先诉抗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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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适用。反担保与担保之间具有某些相异性,因而担保法中的某些规定无法在反担保中适用。如留置与定金两种担保方式及关于其内容的规定,即无从适用于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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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去问别人借钱来着,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法院不承认,请问借款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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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保证人责任性质
  关于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种是保证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导致无效。本文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形。
  对于主合同无效引发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因过错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担保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已由一般抽象的社会化关系转化为一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双方缔结该利益关系便互负通知、协助、保护、忠实之法定义务。
  如果担保人违反此类法定义务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相对方有权依据合同法之规定请求有过错的担保人赔偿其损失。此时,担保人的过错并非因主合同的无效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是担保人在签订、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若担保人在担保合同缔约过程中履行了通知、协助等法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则不承担主合同无效所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保证人作为主合同债务的辅助人,在主合同无效时其承担的缔约过错责任属于补充性的责任,而不是连带性的责任,因此,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保证人因具有过错而承担的是缔约上的责任,即因缔约担保合同时主观上有过错而引发的民事责任,而非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有过错的界定
  所谓“担保人有过错”,应指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促成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过错。具体可概括为:
  
1、保证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
  
2、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事由仍积极促成主合同的成立或为主合同的订立进行居间活动;
  
3、主合同内容上违法,保证合同与之同时订立,可以认定保证人对主合同的订立具有过错;
  
4、如果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证人已查知其真实目的时,仍为其提供担保的。
  此种过错的特点在于:
  1?它是主合同无效的过错向担保人的延伸,是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按照民事责任的原理,担保人主观上有过错,又实施了无效的民事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无疑担保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其在缔约时已经认识到主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为之提供保证担保也应该无效。在此情况下,保证人对主合同的债权人就负有通知等义务,及时止损,防止无效的结果发生,若担保人没有履行该义务,仍提供担保,使得债权人产生信赖,与债务人订立主合同。说明担保人对于主合同无效采取放任的态度,有主观上的过错,故对无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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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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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在成都市找了一份工作,现在十分担心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什么情况租房合同无效的呢?
[律师回复]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因租赁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致使服务租赁合同无效:
1、违法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无效:违法违章建筑物的租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4)必需经由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赁期限过长: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共有房屋的无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所订租赁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将被认定无效。
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将房屋转租,出租人有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什么情况租房合同无效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感谢您对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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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今天被司法局告知说他的担保合同无效,我想知道确认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所谓担保协议即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所以担保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反担保需要具备的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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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人无效
如果该企业的企业法人的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由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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