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是如何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的审批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宅基地审批流程是: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租赁
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用途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农民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出租人无住房而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准许。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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