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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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股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股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一、股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对公司的经营事项作出表决,行使股东的相应权利,股东如果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股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应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全材料或者材料本身就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三、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伤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三、认定工伤应该怎么认定

工伤认定的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核。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工伤认定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于提交的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全材料或者材料本身就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三、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伤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股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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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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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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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我个人的意见: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概述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证据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

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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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我国相关的公司股东是公司原因受伤的,按照自身的情况进行申请工伤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工伤进行赔偿。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递交这类案件证据材料,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劳动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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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股东资格确认受理费怎么算,怎么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你所讲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 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我个人的意见: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概述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证据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 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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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怎么收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你所讲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 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我个人的意见: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概述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证据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 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股东资格确认的受理费是怎么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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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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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追认股东权益
在我国相关的隐名股东股东权益受到伤害时,可以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股权证明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公司,确认自身的股东合法权益。要求法律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追认自身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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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冒名股东如何认定股东资格?
[律师回复] 对于冒名股东如何认定股东资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出资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被者为股东,一般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但是如果是恶意的,也不宜认定者为股东。对登记成立的公司,如果构成事实上的一人,应当认定公司设立无效,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权利实现的,应当由公司实际投资者也就是者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没有构成一人公司,其他股东对此也不知情的,为了保护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不应认定公司的设立无效或者强制其解散,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新的投资人为公司股东。
股东是指以根本不存在的人(死人或者虚构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或者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的出资人。因此,股东包括以根本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登记两种情形。股东与隐名股东虽然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一是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都是具有真实意思表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而在出资中,被者是出资人虚构或者盗用的主体。二是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须根据其在公司中的状况或者其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在出资情形中,被者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股东,而者则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三是隐名股东通常依据其与显名股东的合同约定而产生,在出资情形中,股东则多为规避法律而产生。因此,在出资情形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显著的不同。
被者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如果被者为不存在的人,不管是死人,抑或虚构的人,均当然不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即使被者为真实的人,也无法认定为股东,因为,根据股东的一般含义,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显然,被者并不符合股东的一般含义,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
者也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通常情况下,者之所以要采用行为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者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会对者的不法行径产生鼓励作用,这对不法者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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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确认受理费怎样收取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你所讲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 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我个人的意见: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概述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证据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 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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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购优先权可否限制?
股东认购优先权是可以限制的,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对股东认购的优先权以及认购的数量进行限制。如果股东认购的优先权已经进行了认定,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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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是能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你所讲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 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我个人的意见: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概述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证据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 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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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受理纠纷的受理费是怎么收取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第 (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你所讲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 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我个人的意见: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概述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 ,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证据 保护股东权的首要前提是确认股东资格,辩明谁是公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辨别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标准,刘俊海教授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及对抗证据 。 1、源泉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证明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源泉证据分为两种: 第一,股东原始取得股权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如股权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是一种物权性的凭证,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初步证明,但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只起形式证据的作用,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2、效力证据。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权具有请求权、相对权的色彩。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与房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但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可以被推翻。因此,源泉证据决定效力证据的变更,而非效力证据决定源泉证据的变更。有些公司未设置股东名册,任何股东均有权请求公司备置股东名册,公司无理拒绝的,股东有权提讼。如果股东名册有假,真实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根据源泉证据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非法伪造、变造股东名册的,除了向对此遭受损害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视其行为的轻重承担相应的公法责任。 3、对抗证据。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虽不是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据,但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仅指善意第三人)。
股东资格的认定,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认定隐名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法律、法规对于某些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比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某些人就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参股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如果向提起确认之诉,将不会受到的认可,对于隐名股东以及显名股东双方而言,都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的股份一般是由显名股东代挂的,所以显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就是隐名股东的股份,如果有股权代挂协议还可以依据该协议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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