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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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诉讼如何维权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行政诉讼如何维权

一、行政诉讼如何维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行政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行政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具体办法:

(1)当事人一方败诉的,由败诉方承担;

(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当事人双方依责任大小共同负担;

(3)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

(4)原告撤诉的,由原告承担;

(5)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6)当事人申请获得诉讼资料副本的制作费以及当事人应支付的实际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由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承办人随时通知申请人预交。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行政诉讼如何进行维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行政诉讼如何维权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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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怎么维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怎么维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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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了时效该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6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 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的,人民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当然,如果有人民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
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我是一名公务员,前几天发现同事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任务,请问行政合同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一)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换诉状
交换诉状主要向被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过,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权利,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三)处理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
(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这是审理前准备的中心内容。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理由及案件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五)审查其它内容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近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
2、庭审程序
(一)庭审方式
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庭审的主要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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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进行维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行政诉讼如何进行维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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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怎样进行维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怎样进行维权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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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对于行政复议的维持判决书不服,想要申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维持的判决书不服可以申请诉讼吗
[律师回复]
1、一般认为针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具体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来看,它所明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上面所提到申诉在行政诉讼层面上一般是指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回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中所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外,相关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可以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最初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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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维护原告的权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中如何维护原告的权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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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维持判决与执行判决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维持判决与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区别:  
1、维持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2、履行判决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针对的是。
3、确认判决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主要存在于行政行为已经产生效果,撤销或变更已无意义的情形。如行政拘留已经结束的案件。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包括: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是人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发育那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撤消判决意味着人民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否定评价,是司法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体现着人民对的监督和制约。撤消判决分为全部撤消、部分撤消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消。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在性质上属于给付判决的一种。所谓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判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3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第2款规定:“人民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4、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5条对诉讼不加重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对变更处罚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5、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以满足行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  
6、驳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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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维权,该选择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
在选择维权途径时,还是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理性分析。从“性价比”的层面上讲,行政复议是更为简便,且处理快、成本低,如果维权的事项比较简单,证据以及事情都比较充分、清晰的情形下,选择行政复议更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选择。而行政诉讼的优势就在于公正性更高,效力更强。所以当被征收人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且利益重大的情形下,选择行政诉讼维权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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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现在在申请行政复议,现在法院正在判决。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维持诉讼答辩状要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答辩人:××市城市规划局。
住所地:××市××大街 32 号院。
法定代表人:刘××;职务:局长。
因焦××不服答辩人于 2006 年作出的城×字〔 2006〕第 369 号行政强制
执行决定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清楚,答辩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2005
年 10 月 19 日答辩人接到群众举报,随后立即对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按法定程序进
行调查取证,绘制了施工现场平面图,拍摄了当时现场照片,做了勘查笔录,并
针对上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上诉人置答 辩人的通知于不顾,继续进行违法建设。 2005 年 12 月 31 日,答辩人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行为进行制止,强制拆除其继续违
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执行前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拍摄。
从前后两次取证的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中可以明显看出上诉人继续违法抢建的行
为。一审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定。因此,上诉人的违法抢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充分。鉴于上诉人的违法抢建,答辩人为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
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 48 条之规定,对其抢建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是答辩人履行行政职责的
正常行政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因此,答辩人对上诉人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二、针对上诉人诉称的部分松动墙体拆除问题,答辩人在一审中已明确说
明。该部分的拆除不是我们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拆除。这部分的拆除是上
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周边情况、当时天气环境和上诉人没有采
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出于对行人人身安全考虑,在我局执行完毕后,要求当时
拆除人对该松动部分砖块进行拆除,以确保过路行人的安全。因此,答辩人
首先
认为该部分拆除与本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无关。
其次,上诉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为了
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对墙体部分松动砖块的拆除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的考虑,是 负责任的做法,也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
三、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如上所述,答
辩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不存在任何过错,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行政赔偿责 任不具备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始终无法分清行政处罚与行政
强制措施的不同和区别。因为答辩人是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办法》第 36 条之规定,是在上诉人违法抢建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政 强制措施,并不是对上诉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 36 条之规定是对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 施的授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13 条第 2 款是行政处罚的设定, 完全是两个不同授权。因此根本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先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应问题。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辩人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应予以
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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