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起诉资不抵债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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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多人起诉资不抵债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多人起诉资不抵债如何办?

一、多人起诉资不抵债如何办?

多人起诉导致资不抵债的,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二、欠债六千起诉找不到人如何处理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何起诉个人债务纠纷

起诉个人债务纠纷的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的材料。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多人起诉资不抵债如何办?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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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债的清偿抵充在司法实践中,在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笔债务的情况下,当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该未足额的清偿中具体指向哪笔债务,即属于债的清偿抵充。数笔债务可能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附有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利息较高的,也有利息较低的;有附设担保的,也有未设有担保的等。债的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权的消灭时效,清偿抵充适用于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数笔债务或一笔债务时,债务人不足额清偿的情形。因清偿抵充可以确定债务人的给付是消灭哪笔债务,随之可引起该笔债务的消灭时效中断。如何确定抵充的顺序,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有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涉及担保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债的清偿抵充规则,对各方意义重大。
二、债的清偿抵充与债的抵消有何区别在现实生活中,抵充与抵销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有可能产生混淆现象。抵销,因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且其给付种类相同,一方得以其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是一种形成权,只须抵销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使债消灭的法律效力;约定抵销,是契约的抵销,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双方互负有效存在的债务;双方债务的给付种类及品质相同;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双方债务均为适于抵销的债务。但是在约定抵销中,双方的债务标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只要双方抵销的合意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且双方达成抵销的合意,应视为双方放弃期限利益或放弃抗辩。与抵销相比,债的清偿抵充有以下区别:
首先,方向性。抵销情况是双方互负债务;而清偿抵充则单向性,强调侧重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债务。
其次,期限性。法定抵销中一般情况下主动债权应该已届清偿期;抵充中,对抵充的债务无已至清偿期要求。再次,形式性。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是形成权,抵销权人必须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对方做出,才发生法律效力;抵充并无此形式要求。
最后,阶段性。抵销适用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债务;而抵充则适用已在履行阶段的债务,在因债务人的不足额支付无法确定消灭哪笔债务时,适用清偿抵充规则。需要强调的是,溯及力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更具现实意义。抵销与清偿抵充法律效果都是使得债的关系消灭,但抵销具有溯及力,其效力自抵销条件构成时生效,此时债的关系就消灭,其后因该债务产生的相关债务和利息,与债务人无关。而债的清偿抵充不具有溯及力,其更注重行为的现时性,法律效力自给付行为作出时发生,给付行为之前产生利息仍由债务人承担。抵销与清偿联系多多,两者同为债的消灭原因,抵销中也存在清偿抵充。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时,也会产生到底是抵销哪笔债务的问题。从制度目的而言,抵销是为了双方不需要再履行各自的债务,以节省双方的履行费用;而抵充的目的实现公平原则,更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二者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抵销中当然可以援引抵充的规则。从法律效果来看,清偿与抵销目的都是为了消灭债权,清偿抵充的规则当然可以适用于抵销的抵充。据此,在因主动债权不足抵销数笔被动债权的全部债权额时,就会发生抵销的抵充问题,应适用清偿的抵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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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员工工资在破产财产中,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清偿。法律规定,公司破产,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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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以房抵债案件如何进行以房抵债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涉案房屋权属仅属于被执行人一人且无抵押登记,但与其他案外人尚未的事件有所牵连。比如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房屋无法律瑕疵,但有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其对被执行人也享有债权,只是当时不懂法律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正准备向。在执行过程中,按规定应先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上,常常要面对案外人的吵闹甚至暴力干涉执行,给带来工作困难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是双方当事人“以房抵债”协议作价太低存在转移财产嫌疑。协议约定的作价数额与涉案房屋的市值数额有较大差距的,即使作价数额超出了本案执行款,也不能轻易做出变更裁定,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存在一时无法查明的隐患。如案件双方当事人伪造较小数额借条抢先并申请执行以房抵债,逃避对真正债权人履行义务。  对于 第一种情况:可以不做出变更裁定,由双方当事人在重新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予以确认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可以避免与案外人的直接冲突,也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最大的自主权。对于 第二种情况:涉案房屋应做司法评估,根据评估价指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情合理的协议,这样既不影响本案的执行,也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双方当事人拒绝指导,坚持以极低的作价过户,应禁止做出变更裁定,并可在本院的门户网公告该涉案房屋,督促潜在的案外人及时提出诉讼,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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