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涉及什么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除涉及什么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除涉及什么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一、除涉及什么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二、针对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除涉及什么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9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除涉及什么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一键咨询
  • 168****65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5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4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6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1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8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8****55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7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3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5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3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6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5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涉及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都有什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0w+浏览
行政类
行政起诉涉及财产应该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非财产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收费
2、财产行政案件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3、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勘验费,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的误工补贴和车旅费,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实际应支出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由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金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0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政诉讼涉及财产需要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非财产行政案件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收费
2、财产行政案件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3、其他诉讼费用
包括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勘验费,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的误工补贴和车旅费,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实际应支出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由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金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政府工程涉及到的安置房建设的资金从哪里来?
[律师回复]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为便于了解和掌握国债转贷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关于印发北京市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4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债转贷资金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建〔1998〕1085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三,将资金分批拨付到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应立即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严禁滞留,于1998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二建设单位如何应对国债项目财务审计。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填列《国债转贷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督促项目概算中其它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它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894号),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怎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怎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律师回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并不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就应当组织听证。但如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律师回复]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并不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就应当组织听证。但如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如何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如何举行行政处罚听证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行政类
涉及赃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涉及赃物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9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报告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报告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9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如何举行听证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政处罚如何举行听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行政类
听证都应什么参加?要在什么地方举行?
[律师回复] 对于听证都应什么参加?要在什么地方举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的监督。对于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拟作出的决定本身。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第二,只有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除涉及什么以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