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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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什么条件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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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什么条件

普通债权质押设定要具备以下条件。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3、质押人应当向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公司间债权债务抵销需要什么条件

公司间债权债务抵销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要抵销债务的公司之间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二、双方互负的债务给付种类相同。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双方债权均以特定物给付为标的的,即使该特定物属于相同种类,也不得抵销。

(二)一方的债权以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他方债权以同种类的不特定物的给付为标的的。

(三)给付种类相同,但给付物品的品质不同的。

三、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四、双方适用抵销的债务是能抵销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三、债权转让要具备什么有效条件

债权转让要具备以下有效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从债权、不作为债权、特定债务人的债权等;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得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无效;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在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应该及时的通知债务人,注意只是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当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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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需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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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质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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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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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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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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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至少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需投入资金;拥有合法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硬性及软性规范,以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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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至少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需投入资金;拥有合法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硬性及软性规范,以确保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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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最近需要一部分资金周转,现在签订了质押可通,请问质权设立质押合同生效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对此,很多人认为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即“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笔者认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与《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设立是有区别的。
我们知道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与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是两回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房产权属并不必然发生物权上的变更。同样道理,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也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定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完成设质。
《物权法》显然是有意将质权设立与质押合同生效区分开来。该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出质设立时间,即“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问题并没有解决,因为综合《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来看: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时间是一致的,即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为准;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时间是不一致的,前者是“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后者是“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因此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仅改变了非上市股权的质权设立的条件和时间,并不改变担保法有关质押合同生效规定,也就是说《担保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非上市股权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的规定依然有效。
实践中,非上市股权质押有可能已“记载于股东名册”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而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前者导致质权未能设立,从而使质权人无法以优先受偿权对抗第三人;后者则可能导致质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致使质权设立的基础存在重大瑕疵。这是立法需进一步完善之处,也无疑应引起质权人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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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的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但须注意的是: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创始合伙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3、关于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4、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的承认,这是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订之一。
5、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若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等手续。如果合伙人违反了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实际向合伙缴付的出资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所以合伙企业不存在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
一,应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非公司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且使用“公司”字样并不当然表明企业的责任形式,而且我国事实上也存在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采用“公司”字样的现象,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规模等因素而需具备的设施、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
我一叔叔因为之前把机器进行了典当质押,所以现在对于机器设备质押合同主要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甲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质权人): 典当有限公司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人):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为确保当户(借款人)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机器设备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的履行以及乙方典当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合法所有的或具有处分权的机器设备作为质物作为对《机器设备典当借款合同》履行的质押担保, 丙方愿意为上述出质机器设备提供保管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依照《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并承诺遵守执行。
三、质物的监管
第一条 质物
甲方以已出租给丙方的机器设备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出质机器设备详见三方共同签署的《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第二条 质物的监管方式
2.1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出质人,乙方为质权人,丙方为乙方的监管代理人,代理乙方占有、监管质物。
2.2 三方确认,采用如下监管方式(请在选项内打“√”) □丙方单独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三方将共同开出《机器设备质押清单》等证明丙方已保管质押物的书面凭证,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书面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监管。 □乙方和丙方共同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乙方委派指定的人员和丙方共同监管甲方质押给乙方的机器设备。乙方指派的人员为: , 身份证号码为: ,及 , 身份证号码为: 。在共同监管方式下,丙方承担全部的监管义务,甲方指定人员仅对丙方的工作起监督和配合作用。
第三条 监管责任
3.1质押期间,丙方对上述交由丙方保管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被监管的机器设备”,含共同监管项下的质物,下同)承担监管责任,包括:
3.1.1 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谨慎保管被监管的机器设备。 3.1.2 接受乙方对机器设备出质状况的查询及被监管的机器设备的检查。
3.1.3 在被监管的机器设备出现不利于乙方典当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3.1.4 监管期间,国家有关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国家有关机关及任何他人告知出质的情况,并立即通知乙方。
3.1.5 依照合同法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行业惯例,丙方应当承担其他义务与责任。 3.2 丙方的监管责任自三方共同签发《机器设备质押清单》开始到到丙方收到乙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时止。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对质物的监管费等因质物保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4.3对于甲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同意乙方在行使质权受偿时优先支付给丙方,丙方不对质物行使留置权。 第五条 管辖
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 按照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协议的有效期及修改
6.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甲方清偿完毕《机器设备典当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时该协议终止。
6.2 本协议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3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方式,由各方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生效。 第七条 甲、丙双方确认以下事项
7.1 甲方、丙方业已知晓且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乙方业已采取足够的措施提醒甲方、丙方理解本协议书的内容。
7.2 甲方和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 份,三方各持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 授权代表: 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签订于 省 市
附件: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机器设备质押清单》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购入日期
原值
净值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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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质押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设备质押合同:合同编号,抵押权人、抵押人:代表人、通讯地址、电 话。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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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的公司欠了债务,我想抵押设备来缓解一下,想问问设备质押合同范本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编
  号:
  抵押权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抵押人: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为确保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概况
  
1.抵押物名称:(见附件——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总价值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 元,用于本次融资的抵押担保额为(大写)
  元整,即(小写) 元。
  
3.抵押期限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执主合同、本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书及其它相关文件到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应全力配合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赠予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2.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权利义务
  
(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抵押人对上
  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严格按照主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提前实现抵押权。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抵押物,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六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抵押权人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抵押权人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抵押人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
  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4.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抵押人保证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
  
2.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的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和费用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超过应偿还部分的,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
  
3.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再行使抵押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抵押人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财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抵押财产。
  
2.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视情况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该债权总额 %的违约金。
  
3.抵押人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产权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权限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被担保
  总额 %的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提起仲裁或诉讼。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抵押权人将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退还抵押人。
  
3.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份,相关登记部门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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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公司最近投资一个新的项目,因为资金都投到哪里去,所以现在,公司的现金流比较紧张,所以,他把车子和厂子的机器抵押了。机器设备质押担保合同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编号:廊保字______年第___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 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用途: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自_____ 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 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4借款利率: 。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划款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3.1 现金
3.2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________ ______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4.
1.1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4.
1.2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月末支付利息。
4.
1.3 利随本清方式归还。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5.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5出现影响还款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6.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负担。
6.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6.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七条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违 约 责 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3.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3.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按 计收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1
3.3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
3.4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其 他
第十四条 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
5.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
5.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
6.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
6.2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
1
6.3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 _份,其中借款人_ __份,贷款人_ __份,担保人各__ __份,共__ _份,效力相同。
第十八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及地址)
担保人(签章) 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方式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方式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 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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