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抵押债务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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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企业破产后抵押债务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企业破产后抵押债务如何办

一、企业破产后抵押债务如何办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的时候,应当走法律规定的程序:先走清算程序债权债务清楚完毕后,才能申请破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所有债权人承担债务;股东应当履行交足注册资本的义务,以最终注册资本为限,不足部分,按照之前认缴或分红比例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法人企业的债务如何办

法人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有:

1、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以其独立财产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2、原法人消灭,法人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继;

3、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务人坐牢了,债务如何办

债务人坐牢了,债务仍然是由债务人偿还。如果其坐牢暂时无法偿还的,则可以等其服刑完毕出狱后继续要求其偿还。债权人也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于企业破产后抵押债务如何办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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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抵押债务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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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有抵押的债务可以先清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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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有抵押的债务能够先清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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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抵押还法律支持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破产抵押还法律支持吗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抵押还有效吗
破产案件审理中,对抵押财产效力认定存在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对此类问题认定与否,会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别除权的实现,加之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错误裁定一旦执行便无法回转,故本文审判实践遇到的有关抵押财产从形式要件到权利实现中的争议问题作初步探讨。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常常会涉及到破产企业抵押财产效力的认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优于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护费用、税款及一般债权的受偿。抵押权人在债务不能如约履行时,可以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变价、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所以是否确认抵押财产的效力会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别除权实现,加之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错误裁定一旦执行便无法回转。因此,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正确认定破产企业财产抵押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显得特别重要。为此,笔者仅就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几个问题,谈一谈粗浅看法。
一、在形式要件不全的情况下抵押效力的确认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普遍的情况:企业对债务的财产担保大多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往往因为法律意识谈薄或为了节约抵押登记中的费用,不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签订抵押合同后又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如何确认这些意思表示真实而形式要件不全的抵押关系的效力是经常遇到的问题。
1、未签订书面合同抵押关系的法律效力
抵押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我国担保法第38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因此,凡是1995年10月1日以后设定的抵押,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律认定抵押关系不成立,不予保护。而对于在此之前设定的抵押,因为担保法不具有溯及力,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2条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之争显得特别突出,有可能出现债务人(破产企业)与某些债权人关系比较好,而将其权利证书临时交付的情况。因此对于因交付权利证书而确定的抵押关系,一旦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就应严格审查,凡有证据证明权利证书交付时间为受理破产案件前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内的,应认定抵押关系不成立,对持有权利证书的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予保护。
2、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关系的法律效力
办理抵押登记是为了公示于社会,以免第三人因不知情而与抵押人在抵押物上成立其他权利而受到损害。担保法规定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被视为抵押合同不成立。担保法实施以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是否成立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坚持法定的原则,即确认抵押效力严格依据当时生效实施的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只有当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才能将是否登记作为是否生效的必要条件。目前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抵押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之前,其抵押合同未予登记,那么抵押行为是否有效?本文认为,在新法公布后,设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根据新法的规定补办抵押登记手续,未予补办,其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债权人不能就其抵押财产享有别除权。
二、抵押物因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定抵押后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和使用,如果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已被租赁、变卖或毁损,抵押权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1、抵押物被租赁时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租赁他人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确认这种租赁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当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仍对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受偿的权利,但在处理抵押财产时须注意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其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2、抵押物被变卖时抵押权的实现
首先应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还是恶意。凡是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将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前的,那么依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确定抵押人在与第三人买卖行为无效,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后,抵押人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抵押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抵押权人就因第三人买受行为而丧失抵押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灭失、毁损后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具有物质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对于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相差很大。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前设立的抵押,《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庭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实现抵押权。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后设立的抵押,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灭失后得的赔偿金请求优先受偿权。
4、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人在破产宣告时,抵押物评估价值明显小于设立抵押时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对减少部分是否享有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破产还债中,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关系。破产宣告时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除抵押物外)属于破产范围,归全体债权人所有,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偿。如果先补足抵押物不足部分,应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何况抵押权只应涉及抵押物本身。抵押权人只能从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只能向申请债权。
三、审理破产案件抵押财产效力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发[1997]2号《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一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
如何理解和适用“对国有企业已确认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的规定?实践中分岐较集中地表现在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物”的界定和确定谁应是行使该项批准权的“政府主管部门”这两个问题上。
首先是如何界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因为目前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企业的设备和建筑物进行过专门分类,严格区分哪些设备属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笔者认为,为保证正确适用这一规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分类,或建立相应的登记公证制度。而在未有明确结论之前,审理具体破产案件的如果运用该条规定而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时,应根据企业的规模、设备和建筑物的作用以及价值,恰当地认定抵押所涉及的设备以及建筑物是否属“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也可以到破产企业所属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咨询,以确保对抵押财产效力的认定即符合规定,又防止地方部门干预。
其次是批准机关问题,实践中主要存在应由破产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还是由国资管理部门批准之争。笔者认为由国资部门作为批准机关比较妥当,因为国资部门是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有关国有企业财产的重大部分,应由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国资部门批准,这在所有权理论和部门分工上更为合理。
四、在留置权、保证担保、抵押权重复设置情况下,债权人抵押权利的实现
1、在留置权与抵押权重复设置情况下,留置权人应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为留置权人权利的实现是一种法定担保,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而抵押是一种约定担保,因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成立,实现抵押必须通知债务人同意或诉之,因此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2、在保证担保与抵押权重复设置情况下,保证人对设置抵押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对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范围,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抵押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债权人过错怠于行使抵押权,或放弃抵押权,或因其自身责任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从而增加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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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有抵押的债务能不能先清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能不能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不能对您遇到关于破产企业有抵押的债务能不能先清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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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破产资不抵债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破产,公司资产首先偿还国家(未缴税款),然后发放工资,然后清偿其他负债,仍有剩余的才是投资者分配。一般的债务都是按比例清偿,都会清偿到一些,如果是资不抵债,只能看有没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再请求清偿。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企业破产了资不抵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破产,公司资产首先偿还国家(未缴税款),然后发放工资,然后清偿其他负债,仍有剩余的才是投资者分配。一般的债务都是按比例清偿,都会清偿到一些,如果是资不抵债,只能看有没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再请求清偿。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民营企业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营股份制公司资不抵债如何申请破产 1、成立清算组 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并于规定期限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规定期限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9、登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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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人破产债权会议的职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人破产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等。可见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债权人会议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意义 1、有利于中立公正的定位,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需要 在目前债权人会议召开不规范,债权人会议功能未得到真正发挥的现实情况下,真正对清算组实施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此外,对清算组还有指导作用。在债权人会议被忽视的前提下,与清算小组的行为、职责、利益极易混淆,现实中清算组的很多行为是指导或认可的结果,再由来监督,那么这种监督如何保持理性?且事实上,作为破产清算程序虽然具有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的特殊性,但人民的性质决定了其在该程序中仍应是处于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而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从一定意义上讲说,它是继受了破产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象征,在另一方当事人缺失或虚位状态下,往往导致的越位或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增强清算组责任,是完善破产监督机制的需要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 3、有利于促进破产程序有序化,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破产还债是丧失存在意义的亏损企业退出市场主体的合法途径,理性看待,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对于具体债权人来说,其债务人的破产宣告即意味着债权的部分甚至全部落空,直接导致其资产的减少,故其往往对破产程序存在抵触对立情绪。实践中这种抵触情绪外化为对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算组、甚至对受案的猜疑、指责、不满。而通过债权人会议,可以案说法,增强沟通,引导债权人以理性的眼光看待债务人破产还债,在理性状态下展开破产还债程序。另外,因为债权人除了作为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整体共同利益外,因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与固定性,导致各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利益还存在差异与对抗的性质,在受偿结果上甲债权人针对乙债权人具反比关系。故对个体债权的存在与否、金额多寡、属何性质(涉及有无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认定、财产变现的方式上,债权人内部还存在利益冲突。清算组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征询并听取债权人多数意见,将其处于散沙无序状态的利益冲突变为具有内部制约机制的民主集中表决,往往能将债权人会议各成员之间的冲突解决在内部,有异议的,还可申请复议、裁决,这样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因为体现了对债权人处分权的尊重,有利于取得债权人的理解与信赖,使债权人之间的差异性在内部消化掉,减少对清算组、发泄不满情绪的外化表现,使破产工作有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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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资不抵债工资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资不抵债工资怎么办 申请破产,公司资产首先偿还国家(未缴税款),然后发放工资,然后清偿其他负债,仍有剩余的才是投资者分配。一般的债务都是按比例清偿,都会清偿到一些,如果是资不抵债,只能看有没有其他的违约行为,再请求清偿。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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