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出院要什么人到场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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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车祸出院要什么人到场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车祸出院要什么人到场

一、车祸出院要什么人到场

车祸出院不需要别人到场,自己出院保留好证据就可以了。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

伤者出院也不需要保险公司到场,伤者治疗好了出院后,把住院期间的费用发票交给肇事方司机,到他的保险公司报销就可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车祸出院需要医生开什么证明

当事人因为车祸住院,出院的时候需要医生开具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车祸出院要什么人到场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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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出院谁要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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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交通事故现场勘查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车辆刹车痕迹。据此判断肇事前车辆行驶速度及行驶路线。 2、车辆碰撞所遗留残碎的物体(例如:塑件碎片及灯具玻璃碎片等),根据刹车痕迹及遗留的残碎物体,确认和判断车辆瞬间碰撞第一接触点。 二、现场查勘方法: (一)沿车辆行驶路线寻找现场痕迹 1、刹车印迹。车辆遇情况采取紧急制动后与地面磨擦会出现炭黑拖印。 2、碰撞、碾压、刮、擦、挤等痕迹。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车辆与牲畜、车辆与其他物体接触后双方留下的痕迹。 3、现场遗留物。车辆发生碰撞后所剥落的漆皮、玻璃碎片、脱落破碎的汽车零件。 (二)确定肇事接触部位 确定肇事接触点。对处理事故起关键作用。接触点是形成事故的焦点,又是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接触部位是多种多样的,要经过深思熟虑,全面细致地进行分析。 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注意事项: (一)办案民警勘察事故现场、制作事故现场图,要求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签字时,车主应当签字。如你对办案民警绘制的现场图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并在签字时注明; (二)办案民警向车主询问事故情况时,车主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事实; (三)办案民警因调查取证需要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毒品测试时,驾驶员应当积极配合;即使你没有喝酒、吸毒,也应当接受测试; (四)因抢救伤者的需要,办案民警指定车主或车辆单位预付医药费的,车主或车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车祸事故现场保险理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分歧】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理由是,事故发生后,曾某确实将车辆驶离了事故现场,其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想逃避处罚,符合逃逸现场的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就其他险种进行理赔。因为曾某不存在逃逸情节。【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如果本案中曾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主观上逃避交警或追究责任的话,事故发生第二天,曾某在接到交警电话时就不会主动到事故地去接受处理,而应当逃之夭夭。 其次,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保险人免责情形。对此笔者认为,事故发生后,不论是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还是刑事判决书,皆认定是驾驶员驾车驶离现场,均未认定是逃逸离开现场。因此,不符合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情形。 最后,从交警部门的处理结果及对曾某的量刑来看,既未对曾某进行罚款的处罚,也没有加重量刑。从这两方面反映出交警部门及对曾某交通肇事案都不是按照逃逸情节进行处理的。综上,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就保险合同中的其他险种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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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出院要什么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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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祸的现场急救的程序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现场如何急救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一)交通事故致伤因素撞伤;挤压;碾挫;减速;烧伤和烫伤等。这些因素可单独发生,也可几个因素同时作用于伤员。 (二)交通伤害的特点l、暴力大,伤情严重; 2、多脏器损伤多见; 3、脊柱骨折、脱位、截瘫多见; 4、脑损伤、血气胸、肝脾破裂多见; 5、开放骨折多见; 6、致残、死亡率高。 (三)对交通伤严重程度的判断交通事故伤员比较复杂,可能一个人多处受伤,也可能多人受伤。在事故现场银河要分清主次,以先救命、后救伤为原则。 1、判断生命体征变化 ( 1)瞳孔不等大,或扩大表明有严重脑损伤。 ( 2)呼吸不规则、呼吸困难,呼吸停止表明有脑损伤或高位颈椎损伤、胸部外伤、呼吸道梗阻; ( 3)脉搏弱,或摸不到表明出血多,损伤严重,处于休克状态; ( 4)神志不清表明有脑损伤或休克,病情危重; 2、对重要脏器损伤的判断( 1)脑损伤头部出血或血肿,意识不清,瞳孔改变;( 2)四肢骨折肢体肿胀、畸形,活动受限。( 3)胸部损伤胸部有伤口或擦伤,胸廓变形,呼吸困难;( 4)脊柱骨折脊柱畸形,四肢瘫痪(颈椎)或双下肢瘫痪(胸腰椎); ( 5)腹部损伤腹痛、压痛、肝区、脾区叩击痛,休克; 二、交通伤现场急救的程序是什么 1、正确判断伤情和受伤部位;2、注意正确的搬动伤员方法,保护脊柱和骨折肢体; 3、按先救命,后救伤的原则,先心肺复苏,后处理受伤部位; 4、迅速止血,包扎伤口,固定骨折; 5、尽快转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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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朋友发生车祸受伤,朋友没有责任对方全责没调解成,朋友准备起诉对方,想问下车祸赔偿有期限吗
[律师回复]
1、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
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两年。
2、因交通事故造成明显的人员伤害的
如误工费、医疗费等,诉讼时效应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3、对于交通事故造成隐形伤害
如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等,诉讼时效应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经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效为一年。
4、对于交警部门未能达成调解的
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算起,人身一年,其他两年。
5、经公安部门结案或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受伤人员出现后遗症的
经机构鉴定确认后遗症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算起。
当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要立即着手处理,一些伤残鉴定、调解等都是有时限规定的。其中,《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有效期为伤害发生的一年之内。所以,当车祸发生之时,为了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积极的在时限内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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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出院要哪些人到场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车祸出院要哪些人到场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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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今天放学回家看到了一场车祸,场面很恐怖,所以我想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想知道车祸处理的正确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关于车祸处理的正确流程是怎样的答案如下。
(一)轻微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平时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小型交通事故,对于此类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例如,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于“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肇事双方须自行快速撤离现场,通过保险进行事故善后赔偿处理,不再停留于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以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无法达成协议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是,即使是小型交通事故,也要保障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以,在撤离现场之前,必须记住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做一个书面记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如果能即时达成协议书也可以立即写一个事故处理协议书,写清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之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所谓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具体来说,如果不幸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抢救伤者和财产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如果有伤者时,应查看伤者伤情,立即拨打110或者急救电话1200如果伤者的伤情需要,必须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移动时应当标明原来的位置。如果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然后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要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保护现场
  对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的同时保护现场对于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样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原始现场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对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依据法律法规保护现场,将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做法是:
  
(1)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绳索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人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包围现场时,要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如果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如果当事人伪造现场或者逃逸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伪造现场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逃逸现场是指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另外,如果现场被破坏,还有一种办法可以达到调查现场的目的,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由于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现场。
  
3.报警
  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在事故发生地没有执勤民警时,应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当事人应当首先拨打火警119,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时讲清事故发生的地点、车牌号码、人员伤亡、损失等情况。如果交通事故伤亡重大或者造成重大交通影响的,当事人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面这些情形下,即使事故不是太严重,当事人都应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如果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可以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只能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你好,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出了一场车祸,现在已经到了政府却不知道要怎么做,所以想问一下有关出车祸后政府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此为垫付基金,垫付后,在后期的保险公司赔偿款中进行扣除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死亡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用最高限额为50000元,重伤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0元。如遇特殊情况,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报省救助基金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
第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须经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救助基金救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
2.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4.火化通知书;
5.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三)申请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特殊困难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或受害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关于家庭特殊困难的证明。
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救助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救助申请。对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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