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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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但需要满足条件。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简单的可以根据土地性质判断,集体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乡镇多半是这样的土地性质。若是依旧不知道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我国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吗

一、我国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吗

1、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但是安置房在五年之内是不能进行买卖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安置房未满五年就将其进行买卖则就是违法的。所以如果它不到五年是不能买卖的。

2、由于安置房各个市地政策不一,因地制宜,所以这些规定也并不是硬性的,对于安置房来说,国家对这种买卖交易是不允许的,换句话说就是非法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签的过户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公证,也是做不了的,到时候房子还是卖方的,如果人家反悔,多把房款返还给您,再或者搭您点利息,要是一旦出现纠纷就麻烦了。

3、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安置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安置房的业主,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安置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二、房屋征收补偿分配的原则有哪些?

房屋征收补偿分配的原则包括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等。

1、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2、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三、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要点

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

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

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

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

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安置房都行,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所以和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以上就是关于拆迁安置房可以出售吗的相关介绍。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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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拆迁安置费多少钱需要根据拆迁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费会根据房屋上的人口数量来确定,其中组成的部分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等,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助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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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销售税由哪个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被拆迁方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所谓有偿包括取得的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以,对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方式销售不动的行为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以拆迁还建的房产,作为房地产开发方,在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的确定上,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原地还建。被拆迁方还建房产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方原有土地使用权一部分的。如:某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所开发的商品房的一楼门面房全部归被拆迁方所有,二楼以上为开发商所有。那么一楼门面房就应视同开发商销售给拆迁方的不动产,在核定销售不动产计税营业额时,不应当按一楼门面房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作为计税营业额,因为公允价值中是包括一楼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而作为开发方与被拆迁方之间并不存在:被拆迁方先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被拆迁方的这一过程,对被拆迁户还建的这一部分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仍为被拆迁户所有;也不应当按所还建的建筑物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因为其销售取得的经济利益并非是其建筑物。房地产开发方取得的经济利益为被拆迁方的房产,所以,应当按被拆迁方房产的公允许价值确定其营业税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第二种情况:易地还建。被拆迁方所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被拆迁方原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的。如开发商与被拆迁方协议:按原住房面积1:
1.15的比例还建。房屋被全面拆除并重新规划新建。那么被拆迁户还建的房产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其原有房产所拥有权不存在任何的联系,作为开发商为取得被拆迁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代价不仅仅就是建筑房屋的成本,还包括另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方与被拆迁方还存在着以土地使用权换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以,对此还建的房产应当按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中就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在内)作为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第三种情况:按质作价互找差价。如果除还建的房产之外,另有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交易的,则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对开发方另外收取房屋补价的,应当一并作为计税营业额;对开发方支付给被拆迁方房产补价的,应当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总是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按销售与购买两笔业务处理。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非货币易应当按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进行确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入的拆迁户的非货币性资产(房屋、土地使用权),如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合同、发票等),可以按照配比原则,分配计入各成本对象中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拆迁还建房产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事业的回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的当月。
3.印花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交易中,虽然房地产开发方与被拆迁方只签订了一次合同,但实质上是发生了两次产权交易:对被拆迁方将原有房产转让给开发方,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的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同时,开发方产针所开发的房产销售给被拆迁方,虽然并未办理产权手续,但房屋的所有权应当是属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
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契税
  根据契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的行为应当缴纳契税。但在契税的计税依据上,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所谓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同样是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同样是由征契税。由此,对拆迁还建房产,如果开发方除还建的房产外,另外向被拆迁户支付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开发方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契税;如果开发方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双方互不找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如果开发方只是给予被拆迁户补尝费,即不存在还建房产的,则开发方应当按所支付给被拆迁户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率缴纳契税。
5.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以房换地,应视同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销售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税基,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首先以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求得增值额;再以增值额同扣除项目相比,其比值为土地增值率;然后根据土地增值率的高低确定适用税率,用增值额和适用税率相乘,求得应纳税额。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不超过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超过50-1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超过100-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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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拆迁安置房怎么分房
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可以按照拆迁补偿协议之中的相关规定分配。若是在协议之中并没有约定,那么被拆迁方在获得安置房之后,可以临时协商确定分割房屋的方案。若是依旧不知道我国拆迁安置房怎么分房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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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拆迁安置的主体是谁?
我国拆迁安置的主体是国家和市、县级的人民政府部门,但是人民政府部门是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的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的,但是如果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拆迁行为不服的,此时应当以 人民政府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的我国拆迁安置的主体是谁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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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人的区别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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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的优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1、是现房,而且早期的安置房有些的地理位置优越,小区配套较完善。2、户型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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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犯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敖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附: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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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合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敖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附: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公租房拆迁中,被拆迁人怎样安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租房拆迁中,被拆迁人怎样安置问题解答如下, 公租房拆迁中,被拆迁人如何安置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公房进行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获得临时的安置补偿,而具体怎样安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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