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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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并非不受任何监管。关于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哪里,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哪里

一、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哪里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公安机关。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

二、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罪犯的不同

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执行条件不同

监外执行关押中出现有碍关押执行的情况,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撤销条件不同

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4、附加条件不同

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三、只要“患病”了就能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罪犯患有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各种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以及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因此,并非只要罪犯患病了(如一般的高血压、胃疼等)就能暂予监外执行,还需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方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就自由了吗

并非如此!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能够覆盖所判处刑期的,则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就属于刑满释放情况,此时就自由了。但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结束后,仍有刑期未结束,则依然需要收监执行,其中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它是一种变更执行刑罚的方式,需要满足法定事由和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一旦严重违规或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就会被收监执行。

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是哪里?上文已经进行了介绍。要知道,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需要同时进行社区矫正。并且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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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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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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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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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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