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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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2、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在服刑的。3、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而且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的。关于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包括哪些,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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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包括哪些

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减免孩子的抚养费:

1、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

2、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犯罪在服刑的。

3、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而且其配偶愿意承担孩子的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的。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更改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民法院判决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在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吗?

可以的。夫妻离婚后,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具体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为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的费用已经超过原定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抚养费的变更不能随意,抚养费的数额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四、签了一次性抚养费协议,还能增加要求吗?

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一个大家都认可的一次性抚养费并签订抚养协议。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没有违法事由,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协议的条款约定得比较合理合法,相对方不能再增加费用,以上协议是合法一般是有效的。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还可要求增加,可以协商增加,也可以诉讼请求增加,但是必须有法定的理由。

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因此,即使签订了抚养费协议,还有存在的风险,相对方可以通过诉讼增加费用要求。

因此在协商好一次性抚养费后,签订抚养协议的内容就显得异常重要,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好权利义务,约定好一方放弃追诉的条款,充分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权益。

虽然在离婚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抚养费的数额,但也会以为一些具体情况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抚养费可能会增加,也有可能会减少。至于,降低抚养费的情形包括哪些?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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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一、因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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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患病,抚养一方无力承担全部医药费。
四、给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抚养费。
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的情形:
给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收入明显减少,支付原定数额的抚养费将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因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力等,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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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企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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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的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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