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了强奸罪的公民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强奸罪好定性吗?
1、强奸罪是比较好定性的
(1)强奸罪的法律定性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暴力是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是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的手段。这里涉及强奸罪与妇女抗拒(也称为反抗)之间的关系。应当指出,如果妇女对发生性关系进行了反抗,这表明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然而,不能由此得出妇女反抗是强奸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结论;也就是说,不能认为只有妇女反抗才能证明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更不能将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或意思表示推定为被害人对性行为表示同意。
(3)对妇女是否同意不能以其有无反抗为标准。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的客观条件和采用的手段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强奸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会各有所异,有的因害怕或精神受到强制而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的意思表示,作为认定是否同意的唯一条件。
(4)所谓其他手段,一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情形:
①采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类似手段,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后,再予以奸淫的;
②利用被害妇女自身处于醉酒、昏迷、熟睡、患重病等不知抗拒或无法抗拒的状态,乘机予以奸淫的;
③利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采用假冒治病或以邪教组织、迷信等方法强奸该妇女的等。
2、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它为界定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提供了基准。
违背妇女意志虽然不是刑法规定,但它是从,刑法规定中抽象和提炼出来的,它与暴力和胁迫手段之间具有表里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能为强奸罪其他手段的判断提供参照根据。
3、是否构成强奸罪并不单纯取决于妇女的感受,而是应当重点分析妇女被迫发生性关系的客观原因。
在不能将违背妇女意志归于妇女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同时,也不能将违背妇女意志理解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构成强奸吗?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不一定构成强奸,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1、主观“明知”的认定
对象是精神病患者的强奸案件,实践中聚焦于主观上是否“明知”,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也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则不构成强奸罪。
2、精神病人的认定
(1)实践中,对“精神病人”的认定,往往以鉴定意见为评判依据。但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名称的变化,可以看出鉴定意见已不能作为一种当然的结论性证据来适用。
(2)要正确看待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但并不必然产生既定的法律效力,仅是判断案情的辅助手段之一。检察官基于专业方面劣势,不能盲从盲信专家意见,还应当基于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认真对鉴定意见作出判断。
3、特定关系人强奸案件“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强奸罪侵犯的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也是司法实务中较难判断和把握的情节。特别是对于发生在特定关系人(男女双方曾经是夫妻、恋人、通奸关系)之间的强奸犯罪,判断案发当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成为难点。
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女性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这是由于若是实施了此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强奸罪,而一旦罪名成立,是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被强奸者在法院审理强奸案件期间,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希望获得民事赔偿金的请求的。对强奸罪判多久赔偿多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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