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满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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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向一审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立案的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并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法院会强制执行。关于羁押期满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的解答。
羁押期满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一、羁押期满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两年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三、申请强制执行要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

四、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到一审的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提交相关的材料外,还需要先交纳执行费,一般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看完上文羁押期满如何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后,还有其他想要咨询的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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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满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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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现的法律渊源
抵押权的实现,既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2000年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30条对诉讼实现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即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第195条为代表,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一系列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突破,赋予了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协议时,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抵押权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人如何申请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抵押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现的法律渊源
抵押权的实现,既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也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明确了抵押权的实现通过协议或诉讼两种途径。2000年施行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130条对诉讼实现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定,即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第195条为代表,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一系列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突破,赋予了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无法与担保人达成协议时,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改变源于央行的力主敦促,以便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减短担保物权实现的时间,同时也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二、司法实践考量
《物权法》实施已逾一年,但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突破性立法却在实践的适用中趋于平静。在整个福建省中未有发生一例这样的案件,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全国仅有江苏省的沭阳县受理了此执行申请,现该案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
三、程序预设与障碍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民法学家们没有谈及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的具体程序构建,甚至也没有考虑过执行依据为何的问题。因此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制度进行了构建。他们认为“抵押权直接申请执行程序属于非讼程序,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通过对抵押权登记等证据审查,即可裁判实行抵押权”。而最高人民执行办法官,对此又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他们认为抵押权非诉实现程序启动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无法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该申请由抵押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立案部门立案移送执行局。抵押权人仅需提供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簿、身份证明证据材料。执行局可以在不通知债务人,仅凭登记的公信力的情形下进行形式审查,迅速作出许可拍卖抵押物的裁定,并以此为执行依据,启动执行程序。此非诉程序的构建就类似于处理宣告失踪案件。
强制执行公证抵押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公证抵押权是什么
不能。从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上讲,抵押合同属于物权合同,不属于债权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广义合同除债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债权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物权合同系指当事人以物权变动为内容而订立的合同。抵押权属物权的一种,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抵押合同应属物权合同,并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对象。
从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的主从关系上讲,不能依据“从随主”的原则适用强制执行公证。虽然在民事实体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之间是主从关系,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条 “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的规定,在诉讼法中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因此,不能援引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就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效力。
从抵押合同的内容上分析,抵押合同不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依照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合同必须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人依据此类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必须是请求债务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请求权。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对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形,抵押人亦被称为物上担保人,在抵押权依法设定后,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限于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担保人对抵押权人负担的责任为物的责任,仅以其提供的抵押标的物为限对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不能对物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只能就担保标的物求偿,也没有请求物上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权利,即使抵押权人变价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其债权时也一样。即使对于债务人提供抵押的情形,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所享有的债权也是基于主合同而非基于抵押合同。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仅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请求权,并非请求抵押人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抵押合同因不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不满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综上,既然抵押合同不属于强制执行公证对象,其内容亦不符合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依照我国公证法关于“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仅限于符合三个特定条件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关无权对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如果盲目对抵押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既增加借款人财务负担,也浪费抵押权人的人力资源。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另外,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司法部部门规章以及最高人民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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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权质押公证强制执行生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押公证强制执行生效的条件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但是,股权出质毕竟不同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出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有学说认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4、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5、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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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羁押的人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的
对被羁押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的过程中一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公民在判决后对方依然不予执行或者履行义务的,应该向办案的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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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公证强制执行生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押公证强制执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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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但是,股权出质毕竟不同于股权转让,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有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出质,那么应如何处理呢? 有学说认为,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出质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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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2、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3、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
(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4、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5、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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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公证强制执行生效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押公证强制执行生效的条件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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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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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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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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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
(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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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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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强制执行包含哪些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抵押强制执行有哪些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三,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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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羁押的人申请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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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强制执行包含什么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抵押强制执行包含什么程序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强制执行有哪些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三,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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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强制执行包括哪些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抵押强制执行包括哪些程序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抵押强制执行有哪些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三,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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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强制执行包括哪些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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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三,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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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羁押期是多久
最多为三十天。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拘留三日内公安机关有逮捕的需要,应当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申请,检察院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那么强制猥亵罪羁押期是多久下面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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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抵押给个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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