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重大过错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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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5.其他重大过错。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婚姻重大过错都有哪些。
婚姻重大过错都有哪些?

一、婚姻重大过错都有哪些

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

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

5.其他重大过错。

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其他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

婚姻家庭中,有重大过错方要受到惩罚,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关键是要有足够的证据。婚姻中一方出现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证据,法律毕竟是靠证据说话的。如果事情重大,需要快捷准确地搜集相关证据,受害人不妨选择委托律师取证。

婚姻中,夫妻有矛盾发生争吵是正常的,男女自身存在不同的问题也是能够理解的。夫妻没有隔夜仇,只要是问题不大,矛盾不深很快就会化解的,不会引起什么严重后果。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些行为属于重大过错,可导致夫妻离婚财产损失等,严重的可能属于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无过错方起诉离婚。过错方不同意离婚该如何处理?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共有制。原则上,它不考虑各方对财产或收入的贡献。离婚时,婚姻财产一般都是平分的。《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只要双方愿意都可以分,坚持自愿原则,不设固定比例。按照平等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应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

1、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儿童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尊重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律的原则。

三、过错方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错误一方起诉离婚所需时间:如果案情简单,法院一般可以在三个月内结案。

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送达,需要登报,或者有其他复杂案件,需要适用普通审判程序的,一般可以在半年内结案。

夫妻因为一方有过错,从而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是很多的。而对于婚姻中的过错,又可以分为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那么,婚姻重大过错都有哪些?上文已经就该问题做了详细解答。要是各位在婚姻过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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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因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只有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须满足的条件
  
1、必须是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
  
2、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意味着,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为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
  
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在当事人基于离婚的案由诉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对于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
  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依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记离婚。但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机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
(一)第三十条规定: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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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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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如果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系因“第三者”导致离婚或者才发现家庭暴力导致伤势严重的,不能再起诉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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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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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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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过错方如何认定,怎样认定离婚过错行为
[律师回复] 日常生活中通常所理解的“过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者是有婚外情、或者是有不良恶习,比如吸毒、赌博等等。但是普遍认识中的过错是否就是《婚姻法》上所指的“过错”?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过错”进行一个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理解判断。《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还有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是指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通常的道德标准,或对另一方实施侵权,或不道德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这样看来,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恶习等都应该属于过错。
法官对于过错的认定,更多的依据无过错方提交的证据。建议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注意收集证据。涉及家暴,注意收集受伤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证明等;涉及出轨,建议收集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出同进同一小区照片、视频,或是对方在聊天沟通时承认出轨的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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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于过错的认定,更多的依据无过错方提交的证据。建议无过错方在诉讼中注意收集证据。涉及家暴,注意收集受伤的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就诊证明等;涉及出轨,建议收集过错方与第三人同出同进同一小区照片、视频,或是对方在聊天沟通时承认出轨的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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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过错方如何认定,过错行为是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婚姻中过错方如何认定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1、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实施家庭暴力的;
3、重婚的;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过错方的赔偿标准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离婚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惩罚离婚过错方的一种制度。当事人要求离婚赔偿的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才行,否则不会支持。现实中,证据没那么容易收集,最好是咨询网站相关的专家律师,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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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有重大过错离婚能分财产吗?
女子有重大过错离婚是能分财产的。在我国的夫妻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夫妻双方如果感情出现破裂的,是可以离婚结束夫妻关系的,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很多,一方有过错行为是造成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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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过错方怎么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婚姻法过错方怎么分割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新婚姻法过错方分割财产的规定是什么离婚时能够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使其少分或不分到财产。诉讼离婚时需要多方面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过错,房产问题可能要证明不动产确实属于共同财产,可请律师协助。以下是规定和分割方法:
一、新婚姻法中对于过错方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财产归属、分割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
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年)1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1
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新婚姻法过错方一般情况下会得到较少财产或不分给其财产,过错情况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需要提交不同的证据如医疗方面的证明等。除上述过错外,隐藏、转移财产也属于违法行为,按诉讼法处理。婚姻法还规定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产。有任何疑问、诉讼需求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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