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他人吸毒要承担什么责任
强迫他人吸毒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性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不同的刑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从重处罚。
强迫他人吸毒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客观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强迫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
只要实施了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怎么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强制暴力,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而吸食、注射毒品。所谓“其他强制方法”是指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而吸食和注射毒品的行为。
“违背他人意志”不以被害人是否反抗为必要条件。由于每个被害人的个体差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等原因,被害人对强制的反抗形式和程度也不相同。有的可能不顾一切地剧烈反抗,有的可能仅仅是挣扎或者哀求,有的可能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但只要是在被害人没有主动、自愿的吸食毒品意志情况下强迫其吸食毒品的,均应当认定为“违背他人意志”。
三、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区别
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有许多相同之处,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相同。
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行为上的不同,前者要求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下,由不愿到情愿去吸食、注射毒品。
由于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在法定刑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该要严格加以区分,以避免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后果,一般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强迫他人吸毒罪,按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
(2)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促使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要承担什么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罚款。当然,如果行为人自己也吸毒,那么还需要到戒毒所强制戒毒。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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