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撤销的婚姻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2、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3、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4、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二、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1、权利主体:《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为违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有三种,重婚、近亲结婚和未达法定年龄的婚姻,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无过错方,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无过错方。可撤销婚姻有: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胁迫婚姻)、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则为“被迫”的一方。(虽然不是“夫妻关系”,但可理解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无过错的“夫”或“妻”)。
2、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
3、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效婚姻中的过错方(有过错的“夫”或“妻”)。可撤销婚姻中,对于胁迫婚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倾向的观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夫”或“妻”)。我们赞同该观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实施胁迫的全部行为人(有过错的“夫”或“妻”,以及其他行为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对于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隐瞒重大疾病的过错方为责任主体(有过错的“夫”或“妻”)。
4、行权期限:可在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一并请求损害赔偿。未一并请求的,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后,可单独请求请求损害赔偿,并适用3年诉讼时效。无效、可撤销婚姻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判决撤销婚姻的,不得单独请求损害赔偿。
三、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胁迫婚姻、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诉讼程序
结合《民法典》第1052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胁迫婚姻的,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应完全尊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因此,申请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夫”或“妻”。
撤销婚姻怎么处理婚姻财产?此时的男女不能认定具有婚姻关系,通常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而,在财产处理上面,首先是允许当事人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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