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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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处理规则如下:(1)原则: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例外:债权人与分立公司对债务处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关于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下文中将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

一、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处理规则如下:

(1)原则: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例外:债权人与分立公司对债务处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应当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问题。但是,如果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认可,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1、公司董事会拟定分立方案。

分立方案涉及的内容包括分立的原因与目的,分立后公司的法律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等。

2、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有限公司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存续公司、新设公司以及新设公司的股东签署分立协议。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5、申请变更、注销或者开业登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公司分立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分立后员工不愿意上班,可以依照原劳动合同按旷工处理。

(二)变更劳动合同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当分立后的公司需要变更员工岗位时,或者变更工资标准时,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新公司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新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存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公司因分立变更工作地点时,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进行合并,也可以进行分立。但前提都是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才行。当然,无论是合并还是分立,其中都会涉及到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那么,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通常情况下是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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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分立后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债务怎么分担
[律师回复]   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债务分担问题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未经债权人认可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是针对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债务而言的。同时,某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对其他分立后的企业的追偿权,这就涉及分立后的企业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那么,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应如何分担债务呢本条作了如下规定:  
1.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从约定。  企业分立时,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各分立企业之间的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其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应得到尊重,该约定就对各分立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债权人认可,只不能对抗债权人行使对各分立的企业主张债权的权利,但并不影响该约定在各分立企业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分立后的某个或某些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依据各分立企业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向其他分立后的企业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2.各分立企业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各分立企业之间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企业分立时各企业的资产划分比例,确定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以企业分立时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比,应等于分立时各分立企业划分的资产与承担负债之比,从而计算出企业分立后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分立后,分立的企业对债务的承担必然引发分立后企业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债权,往往形成连锁反应。为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一并解决分立后企业的债务分担问题。尤其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有约定,或虽无约定但分立时资产比例的划分十分清晰的,可以在该案中确定分立后企业对债务的分担。但是,一并解决的前提是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分立后的企业。债权人只其中某一个分立后的企业的,不应追加其他分立后的企业进入诉讼;债权人部分分立后的企业的,只能就该部分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债务分担作出处理,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分立企业的债务承担则不能涉及,以确保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同时也确保尽快审结案件,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应该如何承担? 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二)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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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的债务负担如何处理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企业兼并的债务负担如何处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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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分立后还需要承担的债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分立后的企业债务如何负担 (一)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 在分立前债权人得知公司即将分离后,可以与公司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约定债务由其中一家公司偿还或者其他偿还方式。这种情况下债务的承担与法律规定略有不同。 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债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也就是说,公司分立时应对财产进行划分,同时将债务进行分割。但是不论公司之间如何约定债务,公司都对债权人负担连带还债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请求债权。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偿。 (二)分别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债务 分立后公司对债权人负担连带偿还责任,都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分别向各公司请求债权。但是所请求的债权之和不能超过债权人的总债权。
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债务分担问题
[律师回复]   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债务分担问题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未经债权人认可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该连带责任是针对分立后的企业对外承担债务而言的。同时,某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后,享有对其他分立后的企业的追偿权,这就涉及分立后的企业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那么,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应如何分担债务呢本条作了如下规定:  
1.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从约定。  企业分立时,各分立企业对原企业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各分立企业之间的合意,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其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就应得到尊重,该约定就对各分立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债权人认可,只不能对抗债权人行使对各分立的企业主张债权的权利,但并不影响该约定在各分立企业之间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分立后的某个或某些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依据各分立企业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向其他分立后的企业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2.各分立企业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各分立企业之间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企业分立时各企业的资产划分比例,确定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以企业分立时的总资产与总负债之比,应等于分立时各分立企业划分的资产与承担负债之比,从而计算出企业分立后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分立后,分立的企业对债务的承担必然引发分立后企业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债权,往往形成连锁反应。为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一并解决分立后企业的债务分担问题。尤其是企业分立时对债务承担有约定,或虽无约定但分立时资产比例的划分十分清晰的,可以在该案中确定分立后企业对债务的分担。但是,一并解决的前提是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分立后的企业。债权人只其中某一个分立后的企业的,不应追加其他分立后的企业进入诉讼;债权人部分分立后的企业的,只能就该部分分立后的企业之间债务分担作出处理,对其他未进入诉讼的分立企业的债务承担则不能涉及,以确保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体现私法自治原则;同时也确保尽快审结案件,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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