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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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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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追讨工程款,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实际的施工审核首先是向合同的相对方来主张权利,然后可以向发包方主张相关的权利的。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一、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1、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追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为了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

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诉权,但如何正确行使该诉权,预防诉讼风险,也是实践中需要研究并采取相应对策的。

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诉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 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首先,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法院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三、工程挂靠行为有哪些?

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挂靠行为有: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挂靠的实际施工时,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主张权利的,比如说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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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的,
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然而,考虑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没有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而是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款的真正含义
首先是“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受理。”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
第三人。为了方便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
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只能要求收到价款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哪些价款属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都没有予以明确。笔者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实践,以及建筑业计算工程造价的规则理解,工程价款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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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时限内行使诉权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发包人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发包人的,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讼,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籂海焚剿莳济锋汐福搂权利。《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讼。
2、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首先,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讼前,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讼。
其次,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核对收付款情况,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为在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3、实际施工人在提讼前,要提供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生效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成为支付工程款的关键依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由于多数实际施工人是通过转包获得工程的,转包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是否能按无效合同结算工程款,就要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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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条比较稳妥的追讨途径。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是公约的会员,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成员国之间执行,相对而言,实现的效率比较高。现在每年通过仲裁委员会来办理的案件有三四百件,最大涉及金额多达几亿元。仲裁是一次性终结,可在国内仲裁,然后由国外执行。比如深圳就有国际仲裁分支机构,国内企业的纠纷可在深圳仲裁,然后由仲裁机构申请对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执行,且不会有复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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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挂靠单位施工完成后,工程合格并且发包方已验收,那么发包方就必须支付工程款,返还挂靠方的保质金,此部分因实际施工而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在工程不符合工程标准时,也可以要求挂靠单位对工程进行修缮。双方的关系不能够按照协商订立的合同来调整,只能按照法律规定。
(3)实际施工工人可以向发包方、被挂靠方讨要工资
没有资质的企业因为技术和财力薄弱,可能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或者应对工程事故。因此法律规定,在挂靠方无力支付工资或赔付工伤款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被挂靠人因违法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方挂靠,也应该一并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但如果发包方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工程价款,那么可以免除责任,劳动者只能向被挂靠人讨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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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因为实际上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在施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下,并以挂靠企业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的,该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如果挂靠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例如已经交了质保金,那么应该返还价款,不能返还的也要折价赔偿。
(2)发包方应该支付工程款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如果挂靠单位施工完成后,工程合格并且发包方已验收,那么发包方就必须支付工程款,返还挂靠方的保质金,此部分因实际施工而应获得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在工程不符合工程标准时,也可以要求挂靠单位对工程进行修缮。双方的关系不能够按照协商订立的合同来调整,只能按照法律规定。
(3)实际施工工人可以向发包方、被挂靠方讨要工资
没有资质的企业因为技术和财力薄弱,可能无法支付工人工资或者应对工程事故。因此法律规定,在挂靠方无力支付工资或赔付工伤款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价款,被挂靠人因违法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方挂靠,也应该一并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但如果发包方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工程价款,那么可以免除责任,劳动者只能向被挂靠人讨要工资。
不具备施工资质企业的挂靠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发包方在施工工程合格时仍然需要支付价款,否则挂靠单位有权发包方,要求放还不当得利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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