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业务员回扣是贿赂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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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业务员回扣是贿赂罪吗

一、公司给业务员回扣是贿赂罪吗

公司给业务员回扣不是贿赂罪。我国刑法里没有贿赂罪,只有受贿罪行贿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主体均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业务员不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主体要求。所以公司给业务员回扣不是贿赂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公司能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设立的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5、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公司员工吗

职务侵占罪不是必须是公司员工,可以是其他单位的人员,只要是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那么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给业务员回扣是贿赂罪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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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如何认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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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折扣属于商业贿赂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有5个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商品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交易双方均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是经营者同经营者之间的行贿和关系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即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或者接受经营本案中a公司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即扩大市场份额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违法故意,不存在过失情形
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免费考察提供物的使用权等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的规定,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特征在本案中,有一份关键证据对案件定性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即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该协议不仅规定b公司完成季度销售计划返利,而且规定超出计划数额越大返还比例越大,以此加大对品牌的推销力度a公司表面上与b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真实目的是压制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折扣、回扣和商业贿赂有本质上的区别折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折扣、回扣是经营者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给付经营者给付折扣、回扣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给付折扣、回扣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看给付行为是否在账外暗中实施此外,受益人也是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标准假如a公司将商品的折扣体现在销售商品的降价或赠送上,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那么其折扣行为就属于正常促销商业贿赂行为人均具有主观上的违法故意,并无过失之说在本案中,1月至6月,a公司没有在正常销售商品结算时一并给付b公司的返还利益,而是作为9月份折扣记账,未开具发票,掩盖违法行为的目的非常明显
个人收受的回扣是商业贿赂,公司收受的回扣是否商业贿赂
[律师回复]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个人收受的回扣是商业贿赂,公司收受的回扣是否商业贿赂
[律师回复]
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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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的回扣怎样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商业贿赂中的回扣怎样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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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受的回扣是商业贿赂,公司收受的回扣是否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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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2、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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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回扣的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
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
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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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有哪些
1、是否合法: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2、表现形式:回扣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商业贿赂方式很多,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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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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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
1、看行贿方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经济利益。作为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获取交易机会。如果行贿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2、看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不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为争取项目、资金向上级部门行贿就不是商业贿赂。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看行贿是否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虽然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其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比如经营者为打赢经济官司向审判法官行贿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是价外回扣,不包括价内回扣。价内回扣是交易双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达成购销合意,经营者为维系交易关系,主动设置“扣率”,从己方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回馈对方或其直接负责人员的款项,属于让利行为。价内回扣冲减当期经营利润,计入销项依法抵扣应纳税额。而价外回扣是经营者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交易条件,在价格行为之外非法设置的“返点”,是谋取相对方职务行为的犯罪成本,属于贿赂行为。价外回扣的出账和入账全都是暗度陈仓,不是合同明示的金额和结算方式。经手价外回扣的,往往进入个人腰包;多人熟悉内幕的,通常流入“小金库”后进行分赃。价外回扣具有隐秘性,纯粹是打通交易环节的“润滑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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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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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
1、看行贿方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经济利益。作为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获取交易机会。如果行贿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2、看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不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为争取项目、资金向上级部门行贿就不是商业贿赂。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看行贿是否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虽然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其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比如经营者为打赢经济官司向审判法官行贿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是价外回扣,不包括价内回扣。价内回扣是交易双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达成购销合意,经营者为维系交易关系,主动设置“扣率”,从己方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回馈对方或其直接负责人员的款项,属于让利行为。价内回扣冲减当期经营利润,计入销项依法抵扣应纳税额。而价外回扣是经营者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交易条件,在价格行为之外非法设置的“返点”,是谋取相对方职务行为的犯罪成本,属于贿赂行为。价外回扣的出账和入账全都是暗度陈仓,不是合同明示的金额和结算方式。经手价外回扣的,往往进入个人腰包;多人熟悉内幕的,通常流入“小金库”后进行分赃。价外回扣具有隐秘性,纯粹是打通交易环节的“润滑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对象。
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商业贿赂罪怎么认定
1、看行贿方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经济利益。作为商业贿赂行贿方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既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也包括获取交易机会。如果行贿方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是其他利益,就不属于商业贿赂;
2、看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不是经营者。如果行贿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为争取项目、资金向上级部门行贿就不是商业贿赂。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看行贿是否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虽然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其目的也是为了经济利益,但不是发生在商业活动中,比如经营者为打赢经济官司向审判法官行贿就不构成商业贿赂。
二、商业贿赂罪中的回扣怎么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是价外回扣,不包括价内回扣。价内回扣是交易双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达成购销合意,经营者为维系交易关系,主动设置“扣率”,从己方利润中提取一部分回馈对方或其直接负责人员的款项,属于让利行为。价内回扣冲减当期经营利润,计入销项依法抵扣应纳税额。而价外回扣是经营者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交易条件,在价格行为之外非法设置的“返点”,是谋取相对方职务行为的犯罪成本,属于贿赂行为。价外回扣的出账和入账全都是暗度陈仓,不是合同明示的金额和结算方式。经手价外回扣的,往往进入个人腰包;多人熟悉内幕的,通常流入“小金库”后进行分赃。价外回扣具有隐秘性,纯粹是打通交易环节的“润滑剂”,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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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应如何认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业贿赂中的回扣应如何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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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处理商业贿赂中的回扣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
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
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商业贿赂与回扣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商业贿赂与合法的“回扣”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商业贿赂的目的是获得隐秘的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合法“回扣”的目的往往是公平竞争机会
2、行为内容不同。要求收受财物者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是利用自己的特殊技能或者特殊关系取得居间费或者佣金等报酬,就不属于此列。
3、财物处分不同。要求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如果将财物如实进入单位财务系统作为收入,就属于合法“折扣”,而不是商业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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