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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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撤销的婚姻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2、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

1、被撤销的婚姻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2、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可撤销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3、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4、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二、婚姻被撤销,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

1、权利主体:《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为违法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无效婚姻的情形仅有三种,重婚近亲结婚和未达法定年龄的婚姻,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无过错方,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无过错方。可撤销婚姻有:胁迫、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胁迫婚姻)、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则为“被迫”的一方。(虽然不是“夫妻关系”,但可理解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无过错的“夫”或“妻”)。

2、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和精神赔偿

3、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效婚姻中的过错方(有过错的“夫”或“妻”)。可撤销婚姻中,对于胁迫婚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倾向的观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不应仅仅限于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夫”或“妻”)。我们赞同该观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实施胁迫的全部行为人(有过错的“夫”或“妻”,以及其他行为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对于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隐瞒重大疾病的过错方为责任主体(有过错的“夫”或“妻”)。

4、行权期限:可在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一并请求损害赔偿。未一并请求的,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后,可单独请求请求损害赔偿,并适用3年诉讼时效。无效、可撤销婚姻未经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判决撤销婚姻的,不得单独请求损害赔偿。

三、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胁迫婚姻、登记结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诉讼程序

结合《民法典》第1052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胁迫婚姻的,申请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应完全尊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愿,因此,申请撤销的主体只能是“夫”或“妻”。

婚姻被撤销后财产如何分割?此时的男女不能认定具有婚姻关系,通常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因而,在财产处理上面,首先是允许当事人协商处理,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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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为胁迫当事人结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和结婚完全自愿的原则。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一方撤销该婚姻的权利。
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规定以上的时间限制,既是尊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是出于维护婚姻稳定的目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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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
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没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没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3)明确房屋所有权以免日后起纠纷住房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
离婚双方对房屋争执不下,也是可以理解的。怎样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几个方面: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虽产权办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有“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承租其单位的,产权证也是办在一方名下,但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双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买房的价款往往也是在夫妻双方的工龄等因素上确定的,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
当然,除非双方已有其他约定。对单位福利分房,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
二、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分割共有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分割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分割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
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财产分割协议文本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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