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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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么样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怎么样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

一、怎么样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

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夫妻自行书面协商即可,若协商不成的,个人房产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向法院起诉,由受理法院根据房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精神出轨离婚财产怎么样分割

精神出轨离婚财产的分割是有约从约,没有约或者约定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我国没有规定精神出轨会影响离婚财产的分割,所以在精神出轨财产分割上,比照一般离婚案件按照协议或是照顾弱势群体分割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离婚后财产要怎么样分割

离婚财产之分割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可分割的部分,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协商分割,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当然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诉讼时,只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离婚主要有这几个法律后果: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2、如果涉及子女抚养的话,子女抚养权归属一方。

3、夫妻的共同财产要分割,共同债务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怎么样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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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如何分割涉外离婚国内房产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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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什么是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的仲裁机构对本国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并且在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显著的国内性。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仲裁总占主导地位。
四、国内仲裁的特点
(1)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当事人;
(2)仲裁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是国内纠纷,不具有涉外的因素;
(3)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通常不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当然现在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仲裁国内民商事纠纷。
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如1979年我国同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上诉要求重新审判,如法国。
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婚姻财产怎么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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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和国内有何不同
世界各国的民法规定中都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涉外离婚分割时不动产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1、在国外离婚的情况,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提起诉讼。2、在中国离婚,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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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涉外婚姻财产能怎么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婚姻财产能怎么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国外结婚国内可以离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外结婚国内可以离婚吗
可以。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目前只有通过人民诉讼离婚一种途径。
1、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2、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要看具体情况,以最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便利为原则,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又能节约诉讼成本。
3、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证据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首先要举证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通常需要对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公证机关各国有所不同。
4、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诉讼周期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适用涉外诉讼程序,目前各地并不严格限制审理期限,且因证据公证、认证等周期不确定,由此带来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从本人经手的案子看,最快的半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最长的一年多才判决。
5、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涉及的法律和证据问题相对国内离婚复杂,有时还涉及跨境财产、子女纠纷等。笔者以为,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应及早聘请律师,特别是有涉外离婚诉讼经验的律师。一来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二来可以少操心、少烦心;三来因长期操办离婚加深对双方的伤害。总之,有律师为你操办,离婚就变得省力、省心了。
6、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是否有离婚证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只能通过人民诉讼离婚,其离婚证明为人民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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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财产分割国内承认吗?
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起来,中国的国际地位提高后,中国公民很多都出国留学吸取知识或者去工作,还有中国公民移民去国外的等等也就是说我们中国公民与国外的结合逐渐频繁,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很多,那么离婚后,国外离婚财产分割国内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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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国外结婚国内可以离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外结婚国内可以离婚吗
可以。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目前只有通过人民诉讼离婚一种途径。
1、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2、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要看具体情况,以最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便利为原则,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又能节约诉讼成本。
3、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证据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首先要举证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通常需要对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公证机关各国有所不同。
4、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诉讼周期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适用涉外诉讼程序,目前各地并不严格限制审理期限,且因证据公证、认证等周期不确定,由此带来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从本人经手的案子看,最快的半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最长的一年多才判决。
5、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涉及的法律和证据问题相对国内离婚复杂,有时还涉及跨境财产、子女纠纷等。笔者以为,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应及早聘请律师,特别是有涉外离婚诉讼经验的律师。一来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二来可以少操心、少烦心;三来因长期操办离婚加深对双方的伤害。总之,有律师为你操办,离婚就变得省力、省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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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结婚国内离婚只能通过人民诉讼离婚,其离婚证明为人民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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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继承案例分析我国涉外继承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中国人小林与日本人小山村1982年结婚在日本从事房产生意,1998年到深圳发展并设立公司。2001年该夫妻又到英国从事服装贸易,并定居英国,有住所。2004年小林回国探亲遭遇车祸身亡,小山村准备继承遗产。已知死者财产:日本房产可值200万美元,深圳存款500万美元,英国不动产值100万美元,动产20万美元。小林父母仍健在。英国冲突规则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与英国相同;日本冲突规则:继承适用死者的本国法。英国法规定,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国法规定,妻子与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日本法规定,妻子为没有其他顺序继承人时的继承人。法律问题:原告在何国可获得较多遗产妻子作为原告1适用中国和英国的冲突规范:

1)不动产适用日本法和英国法,即日本的房产妻子没有;英国的房产妻子继承即价值100万

2)动产适用住所地英国法520万妻子继承共计620万2适用日本冲突规范:适用本国法中国法:820万的一半归妻子;另一半由妻子与小林父母均分=410万+136.7=546.7据此在中国或英国对原告有利涉外继承怎样处理由于涉外继承具有不同于国内继承的特殊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不同于国内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涉外继承适用我国法律;在另外的情况下,则适用外国法律。所以,对于具体的涉外继承,必须根据具体的案件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根据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l)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2)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如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适用我国法律,被继承人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则适用我国的法律。(3)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我国的,就适用我国的法律;被继承人住所地在外国的,就适用外国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就适用我国法律。(4)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如果该遗产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该遗产是不动产,不动产在哪个国家(地区),就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法律。(5)我国与外国订有有关继承问题条约、协定时,处理继承问题则按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哪个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国外结婚,想在国内离婚怎么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目前,只有通过人民诉讼离婚一种途径。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二、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由谁,要看具体情况,以最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诉讼便利为原则,即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又能节约诉讼成本。
三、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证据?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首先要举证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明,通常需要对结婚证进行公证、认证,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公证机关各国有所不同。
四、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诉讼周期?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适用涉外诉讼程序,目前各地并不严格限制审理期限,且因证据公证、认证等周期不确定,由此带来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从本人经手的案子看,最快的半个月拿到离婚调解书,最长的一年多才判决。
五、国外结婚国内离婚诉讼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涉及的法律和证据问题相对国内离婚复杂,有时还涉及跨境财产、子女纠纷等。笔者以为,如果经济能力允许,应及早聘请律师,特别是有涉外离婚诉讼经验的律师。一来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二来可以少操心、少烦心;三来因长期操办离婚加深对双方的伤害。总之,有律师为你操办,离婚就变得省力、省心了。
六、国外结婚国内离婚是否有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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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要怎样约定境内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合同要怎样约定境内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适用的一种管辖确定原则,它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例如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合同有联系的地方的人民管辖,但这种选择不能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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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各国对不动产的法律强制性规范互有异同,对不动产的处理只能以不动产所在地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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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接国外的任务,本人在国外受工伤,国内公司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国外离婚判决在怎样在国内生效应
[律师回复] 对于国外离婚判决在怎样在国内生效应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对外开放和交流的增多,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乃至由离婚引发的烦恼也在增多。前不久,市民王女士打算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然而让她大吃一惊的是,工作人员告知她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经咨询王女士方才得知,她与前夫荷兰人亨利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昨天,苏州中院审结一起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经过审理,依法作出裁定,对该荷兰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据悉,到目前为止,苏州中院受理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例尚不足10起。为何要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既然双方已经在国外离婚,为何还要申请我国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A介绍说,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往往认为既然获得了外国的离婚判决,双方间的婚姻关系当然即告终结。但外国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我国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而重婚系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从而使得当事人处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A向记者介绍了苏州中院最近受理的一个案例。甲男与乙女均为中国国籍,二人1985年在中国登记结婚。此后二人于1998年在新西兰协议离婚,并获得新西兰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但双方均未向国内申请承认该判决。后来甲男与丙女(中国国籍)自2004年起确立同居关系。2013年1月育有一子,2013年3月双方在登记结婚并获中国驻使领馆认证。2013年10月甲男意外身亡,未留有遗嘱。乙女以甲男合法妻子的身份向人民提讼,要求分割遗产。丙女遂持新西兰的离婚判决书另向提起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之诉,要求确认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自新西兰作出离婚判决时即告终结。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看来,拿到国外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还真得申请中国承认这一离婚判决才行。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那么,如何向中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呢据介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承认。申请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外国离婚判决文书、外国已合法传唤相关当事人出庭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当然,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判决,但未向我国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我国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对于已经或将来可能与外籍人士走进婚姻殿堂的市民,A还提醒说,为了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一方面要增强法律观念,对配偶所在国、双方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双方共有财产、日常大额经济支出等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最后,跨国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先小人后君子”,避免事后产生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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