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能收购有限公司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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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能收购有限公司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能收购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能收购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能收购有限公司。

一、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能否质押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可以质押自己持有的股权,其自己持有的股权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其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无论持股人是董事长还是普通职工,都有权对手中的股票进行处置,包括对股票出让和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是不是有补偿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员工有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能收购有限公司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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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往往是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的一种手段。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涉及公司结构和资产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改变股东原先的投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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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实现公司资本结构、财务结构优化,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2)防止恶意收购。
(3)在公司股票行情不佳时进行股份回购,提升社会投资者的信心。
(4)有利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
(5)以异议评估权保护少数股东利益。
(6)股份回购还是国有股退出的重要途径。
3、两者后续程序上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回购以后须进入减资程序。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3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总局)第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以后根据不同情形可以转让或者注销。
怎么区别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回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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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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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股东异议回购,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回购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表决机制中,大股东很容易滥用权利而侵害小股东利益,股份回购请求权为小股东提供了法定的退出机制,当小股东与大股东发生利益冲突时,小股东主张股权回购,可以避免违背自己意志的股东会决议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小股东而言,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弥补性权利,弥补小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方面的弱势。 对公司而言,公司要为股权回购支付一定资金而不利于公司的经营效率。为了平衡异议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在赋予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同时,对其规定了明确的适用事项和严格的行使程序。《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要件。 一、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二、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被告于2007年11月21日通过(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原告于2008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三、诉讼回购的程序要求: 异议股东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 异议股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本案中,原告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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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有什么限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有什么限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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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平县瓯海区叙永县海珠区长兴县钟山县江安县在我国,股份有限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包括上市和非上市两种。相对于有限责任而言,股份有限的设立条件相对严格,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都有一定要求。那么按照《法》规定,股份有限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请看本文带来的分析总结。
一、股份有限股东人数限制是什么按照新《证券法》和新《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为公众,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核准。
二、股份有限的设立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1、发起设立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
2、募集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在不同的国家,股份有限的设立规定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在全部股份均被认足时,才得以成立。有的国家规定,股份有限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以认足全部股份为成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可以不认足全部股份。
三、股份有限具备哪些特征
1、股份有限是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的股东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情况,进行选择;
7、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是典型的"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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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制股东收购股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任何一个股东加入一个公司,总是有着他的投资偏好,当公司变化得不符合其投资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时,该股东就会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从对方来看,公司在其他股东的操控之下,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另一种投资偏好。因此,同意异议股东离开公司就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另外,公司的变化可能会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受损害或者有受损害之虞的股东有权离开公司。《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股东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这在有限公司身上,也有着极其充分的理由。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这一点上使得有限公司与合伙不分彼此。既然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享有退伙的自由,为什么同样是严重依赖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强制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满足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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