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和医院各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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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和医院各承担哪些举证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和医院各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和医院各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一)患方的举证责任。患者要到法院起诉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要对自己受损害行为提供证据,在什么时间受到什么伤害提供证据。患者要对受损害的结果提供证据。

(二)医方的举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患者有损害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和医院各承担哪些举证责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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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说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其中,所有复印件必须以4纸张复印,对于费用单据的复印,必须按照费用发生日期和种类或费用的出具单位进行分类,并展开平铺于4纸进行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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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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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中患者举证
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患者要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
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要向提供两个要件的证据,而患者也要向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那家医院就诊或手术过,而医院对自己权益造成了损害。
医疗事故中医院的举证责任
1、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当患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后果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之
一,也是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关键内容之一。而对这一举证责任的完成,医疗机构往往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来进行。
医 疗机构都认为,只要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提交了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自己的举证责任就算完成了。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仅证明医 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还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因为“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规定的“医疗过错”不仅包括医疗过失,也包括医疗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
而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的 定义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是说,医疗事故是以过失为过错条件的,不包括 故意,而“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还包括故意,因而医疗机构还应当就其医疗行为不存在故意(一般为间接故意)损害患者人身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这就要求医疗机构不仅要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要提交不存在医疗过错(包括间接故意)的司法鉴定结论。医疗机构仅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
医务人员可能不存在直接故意伤害患者的动机和行为,但却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有怠于积极救治伤病员放任危害患者的后果发生的行为,并因此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后果。对此,医疗机构还应就其没有因其他原因而放任危害患者人身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不能履行这一义务,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医疗机构别无选择。当然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只进行医疗过错的鉴定,而省去医疗事故的鉴定所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和资源浪费。
但 是,如果医疗机构想利用当前法律适用二元化的弊端,达到其尽可能少赔偿的目的,它就必须申请进行两个鉴定,先鉴定不存在医疗过错中的间接故意,在确定存在 医疗过失后,再鉴定其过失在医疗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责任程度、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或者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确定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后再进行医疗过错鉴 定。
此外,如患方要求追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犯罪刑事责任的话,也必须在排除间接故意犯罪的基础上,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并以此为依据追究相关人员的医疗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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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侵权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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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当患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后果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之
一,也是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的关键内容之一。而对这一举证责任的完成,医疗机构往往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来进行。
医 疗机构都认为,只要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提交了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书》,自己的举证责任就算完成了。而患方则认为,医疗机构仅证明医 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还没有完成其举证责任。因为“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第
(八)项规定的“医疗过错”不仅包括医疗过失,也包括医疗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
而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的 定义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就是说,医疗事故是以过失为过错条件的,不包括 故意,而“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还包括故意,因而医疗机构还应当就其医疗行为不存在故意(一般为间接故意)损害患者人身的事实承担举 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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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可能不存在直接故意伤害患者的动机和行为,但却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有怠于积极救治伤病员放任危害患者的后果发生的行为,并因此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 后果。对此,医疗机构还应就其没有因其他原因而放任危害患者人身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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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
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一审诉讼程序
1、管辖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1)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2)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
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
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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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辖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1)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2)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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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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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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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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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举证?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2、病历资料复印件。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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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有的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
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的一审诉讼程序
1、管辖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1)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2)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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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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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疗事故中怎样向患者索要医疗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患者王女士手术后死亡,医院同意比照医疗事故补偿给家属16万余元,不过医院同时认为,患者家属应给付医疗费用。  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还能不能向患者要医疗费这引发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官司,医院将患者家属到,索要医疗费。昨日记者获悉,西岗区判决驳回了医院家属索要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患者死亡  医院补偿16万余元  2004年10月14日,王女士因患左侧卵巢囊肿,在西岗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王女士的家人先后两次共向医院交了住院预交金1万元。  王女士住院后的第二天,医院对王女士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王女士出现上肢抽动,经抢救无效,于10月25日死亡。王女士的医疗费用一共达到37277.48元。  2005年6月10日,医院和王女士的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对王女士的死亡比照医疗事故处理,院方向王女士亲属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的家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不过,院方认为,王女士家属尚欠医疗费用27277.48元。因此,协议签订之后,医院只支付给王女士的母亲和丈夫14万元。  医院扣除医疗费用  引发争议  医院支付的是14万元,而并不是协议中所说的167277.48元。因为在医院看来,王女士家属应给付所欠的医疗费用。那么根据协议,医院比照医疗事故支付给家属的167277.48元是否要扣除医疗费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  对于医疗费的扣除,王女士家属认为没有根据,由此,将医院到,要求医院给付差额款27277.48元,返还住院押金1万元。西岗区在去年7月31日做出判决,认为医院没有全额给付协议所约定的款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应立即支付剩余的民事责任,因为协议中没有明确款项的具体项目,所以医院直接扣付其中的27277.48元作为医疗费无理。  判决医院给付王女士的家属27277.48元。去年12月20日,市中级判决维持了这一判决。  再次  医院索要医疗费用  但是这一判决并没有结束医院和王女士家属之间的纠纷,医院又在今年1月11日将王女士家属到,医院表示当时签协议时说好了医院该补偿就补偿,患者家属该交医疗费就交医疗费。而且当时也给患者家属开据了37277.48元的医疗费收据,这就说明协议中说的167277.48元已经履行完了。所以请判决王女士家属支付在就医期间欠付的医疗费27277.48元。  但是,王女士家属对医院的说法并不认同。在他们看来,协议书上已表明这次医疗事件是医院的相关人员因为医疗不当造成的,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表明医院在这次医疗纠纷中占全部责任。此项医疗纠纷是医院造成的,而急救的费用是因为医院的过错而产生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11项。  判决  驳回医院诉讼请求  西岗区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医院就医死亡后,双方协议约定比照医疗事故处理,医院一次性支付167277.48元,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王女士亲属不再向医院提出任何权利和要求,此协议经生效判决认定合法有效,协议中没有明确赔偿款的具体项目,并判决履行。这足以说明这份协议履行后双方医疗法律关系终结,也说明该协议中不包含所发生的医疗费,同时更说明医院放弃了对王女士主张医疗费的权利。西岗区判决,驳回原告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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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中患者需要举证吗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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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因为医院方面失误导致患者进入重症监护室, 患者医疗费
[律师回复] 你好,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等;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相关资料;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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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发现医疗诈骗怎么举报?
患者就医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欺骗行为,可以直接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帮助,经核实欺骗行为属实,公安机关会立案展开调查,根据案情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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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如何处理患者死亡,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处理程序是什么 发生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之后,常规处理程序一般分为3步。 1、将死者尸体送到太平间冰冻,便于保管及之后作医疗事故鉴定。 2、家属向福州市医学会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或者是家属直接向提请诉讼,提请诉讼后,司法部门负责作医疗事故鉴定。 3、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按照责任的区分来协商解决方案。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二)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三)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1、调查病人及家属。 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 3、调查旁观人员。 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 5、进行技术咨询。 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 (四)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五)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六)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七)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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