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需要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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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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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需要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一、生育津贴需要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生育津贴需要公司提供的资料,是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除此之外,还需要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其中身份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复印在一张A4纸上(正反面均可)。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公司变更股东需要什么资料

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股东名册以及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不是代表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公司股权变更需要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转让人和受让人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商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但不是生效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二条

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生育津贴需要公司提供什么资料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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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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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生育津贴所需的材料以及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资料: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4、单位证明。报销流程:1、携带资料申请报销。2、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3、通过审核后,审核部门下发办理凭证。4、女职工持办理凭证可认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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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生育津贴申领
二、政策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50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3.《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的通知》(佛社保〔2015〕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一条。
三、受理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2、当次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的:
1.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1份;(
1、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选其一;
2、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原件1份;(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3)代办人身份证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用人单位对公账户1份;(
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1份;(
1、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单位盖章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2、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不用提供;
3、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
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6)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1份;(
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2、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4、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1份;(
1.收复印件,需单位盖章;
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原件1份;(
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4.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9)省内异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1份;(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0)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因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原因导致缴费异常影响待遇的需提供,由征收部门出具证明或由负责的征收金融机构出具缴费证明。)
(11)结婚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3、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12)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3.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
(13)用人单位的情况说明1份;(收原件;账户信息与该单位信息不符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14)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1份;(
1、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且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须提供。)
(15)法人代表账户1份;(
1、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时提供;
2、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16)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1份;(
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3、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4、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7)劳务派遣协议1份;(
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
3.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8)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之一。
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2、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
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
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19)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1份;(
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2.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原单位未注销的,原单位申领津贴时需提供新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没有单位公章的,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二)符合由个人申请生育津贴条件的:
1.提供的资料:
(1)参保职工身份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佛山市社会保障卡选其一,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1份;(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1份;(佛山市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活期存折或借记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原件1份;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不用提供;
3、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不用提供;
4、本市计生部门出具。)
(6)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
3、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7)就业期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3.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
4.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其雇工的劳动合同,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8)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1份;(
1.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收原件;
2.属于分娩、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需提供,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3.属于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的需提供,至少含休产假期间)
(9)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属于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注销的提供;
3.属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承继单位时提供。)
(10)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相关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为垫付生育津贴的提供;
3.由劳动监察部门出具。)
(11)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1份;(需累计2015年起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2)参保职工本人有效的银行借记卡或活期存折1份;(社会保障卡不能正常办理或使用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13)结婚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3、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14)配偶外籍或港澳台的身份证明1份;(
1.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2.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无计生证明的提供。
3.港澳台户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的提供护照。)
(15)医学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1份;(
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原件核对;
2、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3、申请难产、终止妊娠、生育多胞胎假期津贴及计划生育津贴的提供,已加盖医疗机构印章,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
(16)劳务派遣协议1份;(
1.收单位盖章复印件;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属于劳务派遣的职工提供;
3.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
(17)用人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之一。
1、收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2、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
3、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提供;
3、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印章的,需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的指模。)
五、办理程序:
1.申办人持所需材料到所属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需对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及《生育保险业务受理告知》,将材料转交到社保分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出具《补正资料通知》;
3.社保分局工作人员进行初核、复核、审核,将审核结果告知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4.如审核意见为按规定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把款项拨付到申办人提供的账户上,申办人可以直接到银行查询到账情况;如需要费《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核定表》,可以凭《受理回执》和参保人或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如审核意见为不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保分局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办人按法定方式领回申请材料。
六、办理部门:
所属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
七、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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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公司提交资料后多久可以到账
生育津贴申请提交后,通常在下个月中旬至下旬到达单位账务系统,由单位处理并发放给员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请并获批,女职工生育后次月20至25日内需缴纳社保款项,并携带证明前往社保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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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育津贴需要什么资料
女职工在生下了子女之后,其实就生育的费用可以申请报销部分,而在产假期间也是有相应的生育津贴作为补贴。而在申请生育津贴的时候要需要提供一定的资料,那么办理生育津贴需要什么资料呢?可能有些人并不清楚,因此就耽误了生育津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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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月29日生孩子,产假到6月8日,但是我想休完产假不去上班了,还有生育津贴没去报,现在还没提辞职,请问我现在交材料津贴还能拿到津贴吗?
[律师回复] 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可以同时享受。
1.生育保险俗称生育待遇,包含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费、住院补贴。
2.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扩展资料:生育津贴、补贴申领:
一、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公司帮助完成。以贵阳为例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二、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个人自己办理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社保局办理,提供资料和提交公司资料几无差别。
三、对于少数社保代理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的,需提前报备代理公司,并提交相应资料给代理公司由其协同申报,对于好易保这样的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便可网上直接上传资料、网上申领。
生育津贴领取前提怎么领?生育津贴多久能报下来
[律师回复]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
(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结婚证原件;
(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
(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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