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会不会是国企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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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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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会不会是国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会不会是国企

一、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会不会是国企

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也是国企。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企业资金是国有的,国有公司全额投资形成的企业自然也是国有的。所以,国企的全资子公司是国企。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如何确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以及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组织机构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会不会要设立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需要设立监事会,用于监督执行人履行职务的行为。监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公司不能上市。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国企的全资子公司会不会是国企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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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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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全资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吸收合并,就是相当于把全资子公司注销后,其所有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都转入母公司。一般做法是先把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均转入母公司(其中负债的转移需依法经过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然后再把已经成为空壳的子公司注销。会计上是作为收回投资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可以保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性,而不受到一般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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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企的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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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国有企业全资收购民营企业,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大概如下:
一、拟定方案
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身躯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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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核职工经济补偿、安置费标准
劳动社保部门对企业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进行审批,对有关补偿标准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五、进场交易
批准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批准,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由市国资办批准。
六、签订协议、缴纳认购资金
按照文件规定政策计算后,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
七、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资产处置批复后,改制企业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资产处置批复及产权变更、注销登记后,改制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新设、变更或原企业注销手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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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国企吗
不是。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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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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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企吗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人认为这就是国企,但其实国有独资公司中有部分是属于国企,也就是二者其实并不具有完全等同的关系,国有独资公司与国企之间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也就意味着国企的范围其实要比国有独资公司大一些,国有独资公司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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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控股的企业,是否是国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权投资对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
(1)国企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投资于不规范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出资设立;二是股权受让;三是参与增资扩股。
(一)直接出资设立中的两大法律风险,即虚假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1、虚假出资的风险点: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风险点: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公司法许可股东用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及程序。存在一定风险:如未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其实际价值可能与章程所定价额并不相符、财产虽然交付但权属未变更。近年来非货币出资中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较多。特别是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以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超过法定有效期限,导致出资瑕疵等。
(二)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1)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2)“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债务”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三)增资扩股中的法律风险风险点与防范意见:
1、董事、高管未尽勤勉义务。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恶意摊薄小股东利益。增资扩股时应当尊重小股东的意见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小股东反对的情况下,尽量通过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资。
3、国资权益流失。有的国企高管擅自放弃国企参与增资的权利,让与自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增资,造成国资权益受损,可能构成犯罪。
三、股权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所投资公司失控的情形较为严重。我们对出资企业三年来的重大法律纠纷进行分析后发现,个别集团因投资领域庞杂、投资层级过多、决策程序不规范,国资控制力不强、监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员、不参与管理,难以对参股、控股的企业形成有效控制。分类风险:根据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存在三类不同法律风险。
第一类是参股而不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大股东一股独大。
第二类是对于控股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内部人控制。
第三类是各持50股权的企业,其风险在于公司僵局。
四、股权投资退出的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退出的路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清算、改制、破产。风险点:不履行清算义务,股东要承担民事责任。
五、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点:控制难度大,风险种类多,国资流失严重。近年来,不少国企由于对投资风险评估不足、投资行为偏离规范化操作、短期投机心理严重、人员管理体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资中遭受了重大损失;同时因合同签订时考虑不足、相关凭证、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诉讼、仲裁的败诉率也较高。
企业如何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限期排除隐患《中华人民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备,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标准的行为,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属地监管、检举。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第三条
第二款;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四条
第一款。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三条、法规和规章;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五)组织或者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依法查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七条: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条。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停止建设,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
第三十三条;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条第二款。《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二)责令限期改正: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使以下职权、投诉,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隐患排除后、法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九条、规章和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控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规章、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停止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调阅有关资料:(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法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经审查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检举、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地方标准的情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分级负责的原则、控告;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三)受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一)当场予以纠正,经审查同意、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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