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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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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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一、名义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名义股东没有经过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股份,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按照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被转让而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章程中的出资数额时是不是具备股东资格

作为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虽是负有出资义务的人,但却不一定是已经实际出资的人,股东在未完全

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是“出资瑕疵”。

若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材料、验资报告等文件上均载明股东,在未被解除股东资格前,该股东依然享有股东资格,可参与公司管理,享有分红等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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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需要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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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限制其股东权利?
[律师回复]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分取红利的权利,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增资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
9.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身份性质的权利主要依据股东资格取得和享有,与实际出资无关。但是与股东投资行为相关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直接涉及公司的财产权,需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股东资格,但由于其没有实施真实的投资行为,不仅没有使公司以其资本进行经营产生利润,也没有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享有上述按出资比例确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没有补足应缴出资款之前,应当对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加以限制。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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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会不会应该承担责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名义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会不会应该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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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法律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姓名和名称并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的明示条件,故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法人资格的功能,但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记。因此,审判实践中,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的情况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式与实质兼顾。也就是说,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时,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由外部行为表示和内部行为意思构成,当外部表示与内部意思不一致时,则要以“真意主义”来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二、名义股东的涵义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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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法律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资人的姓名和名称并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必须的明示条件,故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法人资格的功能,但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证权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记。因此,审判实践中,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的情况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又要考虑具体的事实情形,综合分析,形式与实质兼顾。也就是说,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并存时,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采用规则,以体现股东姓名或名称的宣示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由外部行为表示和内部行为意思构成,当外部表示与内部意思不一致时,则要以“真意主义”来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为了追求真实,实现权利义务平衡,应当采用实质主义规则。
二、名义股东的涵义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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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贷款人实际贷款人责任如何承担?
名义贷款人实际贷款人责任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承担的。主要就是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那么应当是由名义的借款人承担还款的责任,至于实际的一些纠纷,那么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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