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场所和方式是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其中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是怎样的
股权转让具体有以下形式:
1、内部转让。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是哪些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
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局限性如下:
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
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
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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