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10万实际判多少年?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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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标准根据诈骗的数额大小来判定,诈骗的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整理了以下诈骗罪10万实际判多少年相关的内容,请阅读。
诈骗罪10万实际判多少年?

一、诈骗罪10万实际判多少年?

诈骗10万属于诈骗罪中“数额巨大”的情形,一般对行为人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诈骗金额只是量刑的其中一个衡量条件,最终的量刑结果是结合犯罪行为的次数、手法、造成的损害、诈骗对象,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其他情节综合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三、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故意?

1、诈骗罪非法占有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认定

合同签订后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行为。

2、普通诈骗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故意的方法:

(1)从是否作出虚假的承诺判断

诈骗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会对被害人作出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虚假承诺,用于“利诱”被害人,这种“利诱”可能是金钱诱饵、可能是美惑、也可能是感情欺骗。总之,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为的虚假承诺,对于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关键。

(2)从对财物的处置进行判断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的处置情况最能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特别是在“以借为名”的诈骗中,行为人在借用之初就具有诈骗的故意,还是借用之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的想法,是区别诈骗罪和一般侵占罪民事欺诈的关键,也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焦点。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的诈骗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通常有两个特征:一是处置行为的急切性和随意性。行为人通常在取得财物之后立即将财物出卖变现或者将赃款挥霍一空;二是处置行为与“借用”理由的不一致性。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不会按照向被害人编造的理由处置财物,而是按照自己预谋的方式将财物占为己有。这两个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也是区别于一般侵占、民事欺诈的关键。

(3)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判断

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绝大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变更手机、逃匿,致使被害人对财物完全失控,这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既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而是继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图继续行骗、或者是寻找逃匿的机会,这时其对于被害人的索要通常会编造借口,拖延搪塞。这类行为人之通常都与被害人有恋爱、亲属等特殊关系,行为人正是利用被害人对其的特殊感情,以花言巧语拖延时间或者伺机再次行骗,实际上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当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和被害人仍有联系,但一味推诿、哄骗、拖延致使被害人财物失控的,同样应当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文提供了与诈骗罪10万实际判多少年有关的内容,构成诈骗罪一般数额较大的最轻判处管制,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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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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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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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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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10万以上判多久?
电信诈骗10万元以上一般是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并且要处以相应的罚金。近些年来的跨国电信诈骗案件屡次发生,给公安部门侦破电信诈骗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但只要是侵犯到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司法部门也可跨国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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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怎么认定实际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怎么认定实际履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中如何认定实际履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市场经济中,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受各种主观与客观因素的制约,具有可变性。没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未必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履约能力与他人签订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履约能力,但其在合同签订后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到履约的条件。对于这样的行为人,只要其在合同签订后有为履约积极努力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情况变化,履约无望,进而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样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2)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3)有部分履约能力,同时亦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的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4)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5)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6)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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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身份证上的年龄比实际大10岁
[律师回复] 这种情况下是无法修改档案的,并且在以后办理退休等事物都是以档案年龄为准的,身份证是次要。对于职工档案年龄和身份证年龄不一致,如何确定出生日期的问题,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给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如下: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并且自2006年10月15日后,干部档案年龄不再更改。根据上面的规定,职工的年龄是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不是身份证为准。扩展资料:2006年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第二条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在因各种原因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需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出错的原因、过程、事由,并提供如下能充分证明其属实的依据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出生证明或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
2、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参考资料:人民政府网站-身份证年龄和档案不符该咋办 参考资料:重庆市公安局-更改身份证年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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