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债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已过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债权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已过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债权吗

一、已过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债权吗

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向法院起诉,则权利人会失去胜诉权,但债务本身却不会消灭,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

1、寻找中断时效的证据。仔细回忆一下在诉讼时效内,你有没有向债务人提出过履行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信函、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甚至当面的方式提出。如果你提出过,并且有证据证明,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断后重新计算。

2、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履行届满时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3、保留债务人同意履行的证据。如果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录像等。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

4、向法院起诉。如果诉讼时效过了,也没办法协商,那么也可以考虑直接起诉,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法院是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如果起诉之后,如果对方没有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你的诉求就有可能实现。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已过诉讼时效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已过诉讼时效能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但是债权申报后不一定可以实现。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三、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同意偿还能反悔吗

诉讼时效已过债务人同意偿还后不能反悔。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已过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债权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2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已过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债权吗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1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02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6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2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0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2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7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6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60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7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5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6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50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扬州177****3561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宿迁180****246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910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不可以主张债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已过诉讼时效还可不可以主张债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问题的思考□王春艳我国民法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如何处置抵押物未作规定,实务中做法也不相一致。债权人对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的抵押物仍然将相关证件进行留置,不作处置,如果抵押物归债权人,财产所有权又未发生转移,但债权人扣着相关证件不放,使抵押物上的其他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了物的流通和使用,对抵押物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充分实现也十分不利。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对我国立法有所裨益。
一、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是否有效我国《担保法》对抵押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该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
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笭户蒂鞠郦角垫携叮毛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消灭胜诉权的期限,即公民或法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向人民请求保护的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然而,为了改变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无限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作出了限制。该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担保权人超过上述期限行使担保物权,人民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法定的,如果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四年内,超过这个期限,担保权人将丧失抵押权。
二、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四年后法律是否还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担保法》对于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的规定看,抵押权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债权的诉讼时效只是意味着其胜诉权的消灭,而债权并不消灭,那么抵押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也无从消灭。因此,担保物权人自物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二年”仍不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此“二年”法定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担保物权人在被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二年”后主张行使担保物权的,由于担保物权已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此,人民不予支持。
三、应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

一,因抵押权具有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特点,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抵押人的占有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时对抵押物负有保管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经济,要鼓励商品交易,如果抵押权超过时效,抵押权还长期存在,不利于物的流通和市场经济关系的稳定。因此,建议对抵押权规定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随之消灭,之后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自由支配。

二,鉴于目前法律,对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并不属必要条款,且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的抵押期间,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抵押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有抵押期限的,应当允许保留,但是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时,不能与债务履行期间相同或短于该期限,以最长不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的5年为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怎么办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未主张权利,该债权将丧失胜诉权,主权利及于从权利,抵押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因主权利不受保护。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应该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如何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需要写一份诉讼时效抗辩申请书,交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进行开庭审理。
民事诉讼时效抗辩应该如何提出:
1.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对这四种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予支持。这四种债权请求权分别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均不予支持。
相关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如何认定?
新规定列举了四种情形,出现这四种情形之
一,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四种情形分别为: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适用其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诉讼时效因主张过债权而中断吗?
诉讼时效因主张过债权,是可以中断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一方发出请求的情况下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对于主张过债权可以认定为一方发出了债权请求,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解除后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次日。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还需要承担吗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解除,就不存在违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尽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没有明确,但结合民法理论其立法本意应作如下理解:
(一)在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均是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二)在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
(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就是合同双方均可以成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四)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具体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只有守约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就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约情形时,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不能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如若要解除合同,只能诉至,要求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裁判。由上述规定可知,作为合同的违约方,是不能够主张解除合同的。
主张合同违约金具有诉讼时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主张合同违约金具有诉讼时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违约金诉讼时效的意见汇总为以下几点:
一、一时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一时性债权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某一时间到来或特定事由发生时而成立的且数额固定化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也明确了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在2月1日前竣工,如若未竣工的乙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只要2月1日前乙方未竣工则违约行为发生,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已形成,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亦开始起算。其后续时间对债权构成或数额变化不产生任何影响,无须时间补充即告成立和完成。
二、继续性债权(也称作连续性债权)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
继续性债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以日、月或季为单位计算违约金而成立的一种合同债权,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按月计收租金,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月收取物业管理费,供用电合同中按月计收电费等,它以约定时间届满形成一种债权。
对于继续性债权下的违约金诉讼时效分为两种观点:
1、继续性债权是就单个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继续性债权可以日或月为单位形成债权。若以日为单位,违约行为发生的
第一天,权利人即产生第一个债权,
第二天即产生第二个债权……,第365天,则产生365个债权。这些“债权”具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一定性,作为请求权的发生基础。换言之,继续性债权由一个个单位的债权构成一个个单位的请求权。以日、月、季、年为单位,一年则构成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单位的请求权,相应地有365个或12个或4个或1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继续性债权虽然相对,但因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性质相同,债权人可将这些多个的债权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债权行使诉讼请求权。最高人民民一庭法官韩延斌博士在谈到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时说: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例如:甲、乙达成买卖50台彩电的书面合同,约定甲于2003年12月10日向乙供应“长虹”牌彩电50台,总价款249000元;乙于收货后3日内付款,如果乙在收货后10日内不能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于2003年12月12日、2004年7月12日、2005年1月10日分别给付货款149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6年9月21日甲向要求乙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95元。乙以甲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乙在2003年12月24日开始构成违约,甲从当日起便享有主张10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4年7月12日,其累计享有201个的请求权。同理,甲从2004年7月13日起便享有主张50000元一天违约金的第一个请求权,次日便有第二个请求权,至2005年1月10日,其累计享有191个的请求权。其应在每个债权形成后的两年期间内,分别计算并行使违约金的请求权。第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5年12月24日,最后一个请求权至迟不得超过2007年1月10日行使。而甲2006年9月21日向,即意味其2003年12月24日应行使的第一个请求权和至2004年9月21日期间应行使的272个请求权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依序逐个归于消灭,另第273个至第392个请求权分别对应至2004年9月22日至2005年1月10日,这120 个请求权仍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
2、继续性债权是就整体债权计算诉讼时效。将违约金看成是一个整体债务,每段期间的违约金都构成一个债务,连续不断的债务使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由于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只约定数额,不约定支付期限,因此,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权属于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债权,债权人随时均可主张,只有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违约金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违约金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计算,
案例:最高人民在对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的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简介:
1998年5月18日,泛华公司与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在1999年8月31日将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移交给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缴付房款,应向泛华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的0.2‰累加计算;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交移房屋,应向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
1998年7月6日至1999年1月11日,中保人寿重庆分公司分八次向泛华公司共计支付了5875万元的房款。
2003年2月12日,泛华公司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发出《商品房入住通知》称,现已按照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的变更要求及施工图完全竣工,设备安装已全部就位,并已调试完毕。请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即日起入住该楼,进一步完善精装修,尽快支付剩余房款,以便泛华公司尽早为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完善房屋产权证及国土使用证。但是,泛华公司至今未向人寿(集团)公司提交泛华大厦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并达到合格可以入住的证据。
2003年10月28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称以邮件挂号的方式,向泛华公司送达了《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
2005年2月23日,人寿(集团)公司向一审提讼。
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违约金系基于泛华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中的约定,泛华公司如违反约定的期限延迟移交房屋,应向人寿(集团)公司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房价款的0.2‰累加计算。从该约定内容分析,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是根据违约行为持续发生的状况而“累加计算”的,即相对于购房方来讲,主张自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之日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而不是按照违约的天数具体分割为若干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的权利,购房方可以在该项整体权利没能实现时提出主张。如果将本案违约金请求权分割为若干的请求权,并以分别起算的诉讼时效予以限制,这必将改变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累加计算”的本意,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其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对于没有支付期限的债务,债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才能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可依法起算;再次,就本案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求购房方在房屋交付之前单独就违约金债权提讼或申请仲裁,均不符合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公序良俗。总之,泛华公司关于违约金债权应当按照违约时间分别计算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因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支持,不予采纳。
二审最高人民认为2004年4月14日,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泛华公司发出《关于催交我司购买的办公用房的公函》的函件,要求泛华公司于2004年6月底前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对此泛华公司予以拒收,此时应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始知其权利遭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发生争议之日起计算。故泛华公司关于本案违约金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一审判决。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主债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债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规定的债权保护时效是2年,自借款期满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的法律保护时效,人民不再保护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人民不再予以保护。
超过时效的债权能主张抵消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的抵消是指两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以己债务与他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据此,只要双方给付种类等相同,那么可以主张抵消。
超过时效的债权是否能主张抵消权
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及法理,我们试作如下探讨:我国诉讼时效的通说理论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在债法中,即为债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并未完全丧失其实体权利,只是这种实体权利变成了自然债权而已。根据债的理论,债权本身应当包含请求权、受领权、抵消权。对于受领权,我国司法实践都是普遍认可的。
如1997年最高人民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观点,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说明,债权本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实体权利中的受领权仍然存在。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自然应当与受领权一样,并不因时效而消失。往大了说,这也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相符。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抵消,虽然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的支持,但同样也应当予以保护。
另外,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发生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抵消之时,从法律上讲,抵消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方主张的抵消债权是一种“反对债权”,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消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消,于是常常怠于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允许抵消,体现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性和妥当性。因为,从一般人来看,双方互负债务时进行抵消是极为普通的道理,在自己的债务大于债权时,不主动主张自己的债权或提讼,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非难性。
主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一、主债务诉讼时效关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是存在争议的,我认为: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间的关系。

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

二: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向来是有争议的。我想楼主的问题也出于此。我国通说认为(司法考试范围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其实通过这句话就可以把所有的问题给解决了,下面详述。

四:中止和中断的概念。简而言之,中止是客观的,而中断是主观引起的,即中断必须是积极的行为,如积极的、仲裁、请求等。中止必须在诉讼时效结束前6个月提出,中断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其次,根据上述的几个概念,保证期间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的概念是控制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保证责任的期间,如保证期间是6个月,那么债权人必须在6个月这个期间内提起两个诉讼,
第一个,主债务的诉讼;
第二个,保证责任的诉讼。如果6个月以后才提讼,则针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以消灭。如果6月内提讼,则保证人不能免责,此时的保证期间实际作用已经结束了。同样,因为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一般保证人可以就此理由抗辩担保权人,而在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担保权人)必须提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并且已经判决了,判决送达生效后,即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了。此时有两种方式请求清偿债务,第一种,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者经过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清偿;第二种,债权人可以直接凭借该判决书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直接请求保证人清偿(因为判决已经生效,即保证人再没有先诉抗辩权了)。
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保证是指,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时,由其替债务人代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债务人不能承担清偿责任时,保证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们称之为保证债务。然保证人的这一保证债务不能无期限地存续,其必须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就连带保证而言,保证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自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债权人就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此时的保证债务和一般的债务没有本质区别,故其诉讼时效亦当然应当从保证债务发生之时,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清偿责任时起计算。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争论。但是,就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通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责任时,保证人并不需要立即承担保证债务,而是可以要求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其只在此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债权时,保证人方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因而,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肯定不能同于连带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若不考虑债权人因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耽搁的可主张权利的时间,以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因时间经过而届满,则显然对债权人不公。然而,就一般保证保证债务而言,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究竟如何计算,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对于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我国《担保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实务中,各地司法实践亦各不相同,较为混乱。2000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统一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使各地的司法实践有章可循了,但是,最高院的这一条司法解释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首先,按照一般保证中的先诉抗辩权理论,在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并未能获得清偿之前,一般保证保证人均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相应地,在此之前,债权人对保证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不应当开始计算,否则,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但是,前条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开始定位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判决的取得,而非强制执行后,这显然是与先诉抗辩权的要求相违背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存在不足。
其次,《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对此,最高人民权威人士的解释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提讼或仲裁,此时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那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必须中断,否则,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将免责,这样对于债权人明显不公。而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相比,具有很大的性,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可以不分先后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1]但是,这一规定和前述第34条相矛盾。依第3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将从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讼或仲裁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才开始计算,那么,又怎么可能出现上述解释中所担心的,在债权人经过诉讼或仲裁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的情况。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2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怎么办?
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抵押权将不会受法院的保护,但对于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失,作为抵押权人也是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对于已经诉讼时效的的权利,作为胜诉的权利也会随之的消失,在主张此权利时就需要有合法的证据。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债权人是否能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律师回复] 王某和李某经常有生意来往,王某在2006年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因王某和李某感情日益浓厚,两人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登记结婚。后因双方都成了夫妻,李某也未向王某提出还款一事。2009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如王某,自己应存一笔私房钱养老,所以要求王某归还20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自己还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并没有提出离婚,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要求自己归还欠款。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可以。
【案情】
王某和李某经常有生意来往,王某在2006年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因王某和李某感情日益浓厚,两人于2008年5月1日正式登记结婚。后因双方都成了夫妻,李某也未向王某提出还款一事。2009年12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能力不如王某,自己应存一笔私房钱养老,所以要求王某归还20万元借款。王某认为自己还和李某是夫妻,李某并没有提出离婚,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不能要求自己归还欠款。
【分歧】
债权人能否向已成为妻子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和王某是夫妻,如果李某仅提出要求归还欠款,而不要求离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虽然李某和王某是夫妻,但是王某的借款是在结婚之前,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管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夫妻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王某和李某夫妻双方都是两个具有人格的平等主体,他们是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但是“夫妻”这个联合体只是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对外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的人格,因此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所以,虽然王某和李某结了婚,王某依然应当偿还李某的债务。
超过时效的债权能不能主张抵消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超过时效的债权能不能主张抵消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的抵消是指两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以己债务与他方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据此,只要双方给付种类等相同,那么可以主张抵消。
超过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消权 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消,我国现无明文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及法理,我们试作如下探讨:我国诉讼时效的通说理论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在债法中,即为债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不予保护”,权利人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并未完全丧失其实体权利,只是这种实体权利变成了自然债权而已。根据债的理论,债权本身应当包含请求权、受领权、抵消权。对于受领权,我国司法实践都是普遍认可的。如1997年最高人民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观点,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中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法解释说明,债权本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实体权利中的受领权仍然存在。司法解释虽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抵消权作为债权的另一权能,自然应当与受领权一样,并不因时效而消失。往大了说,这也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信原则相符。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允许抵消,虽然自然债权不受法律强制力的支持,但同样也应当予以保护。
另外,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发生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可抵消之时,从法律上讲,抵消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方主张的抵消债权是一种“反对债权”,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消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消,于是常常怠于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允许抵消,体现的是实质上的公平性和妥当性。因为,从一般人来看,双方互负债务时进行抵消是极为普通的道理,在自己的债务大于债权时,不主动主张自己的债权或提讼,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非难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已过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债权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