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书丢了如何补办
劳动能力鉴定书丢了的补办方法是:准备医院证明还有员工本人的身份证到之前办理劳动能力鉴定书的部门去调取认定书原件,然后复印一份并由该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盖章。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时限如何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时限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该期限从其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算起;但是如果有必要的,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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