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档的责任的,挂靠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靠,是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的一种形式。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无偿借给他人使用车辆,如果出借人有过错,如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等,则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借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借车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借车人出了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如果车主对车祸发生没有过错的,则由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
如果车主对车祸发生存在过错的,则车主与驾驶人都应当承担责任。
所谓对车祸发生存在过错是指车主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车借给他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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