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有哪一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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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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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有哪一些方面问题带来帮助。
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有哪一些方面

一、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有哪一些方面

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的方面有:

1、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

2、约定贷款失败怎么办;

3、公摊面积大小;

4、注明交房标准;

5、约定退房责任;

6、开发商的口头承诺;

7、明确物业管理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购房者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购房者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三)当事人延迟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私下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有效的吗

私下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有效。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有哪一些方面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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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有哪一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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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的补充协议有哪些方面?
1、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2、约定贷款失败怎么办3、公摊面积大小4、注明交房标准5、约定退房责任六、开发商的口头承诺七、明确物业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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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么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1、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部分买方钱房两空。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我们在起草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可作出如下约定,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受人重新购买 同地段其他商品房 所需购房款的差额。”这样约定足以让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的卖方获得不到任何利益。
2、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个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防止合同生效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不动产权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将不动产转移事项向登记机构进行预先登记,确保受让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正式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 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 由于预告登记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须依双方的登记申请进行,因此最好书面约定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我们买卖房产时大多需要签署很多合同,比如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各份合同的内容有时会出现互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才订立的,因此补充协议要说明其他合同文本如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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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有哪些重点关注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有哪些重点关注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约定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
这点对于购房者来说,尤为重要。
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没有交房,往往会以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大为解释,以此来规避违约责任。
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在补充协议里,这种不可抗力的界定需要政府机关、公证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才能免责。
如果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大量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购房者一定要提出疑义,如果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有款项,按照逾期天数给予经济补偿。
约定
二:公摊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购房者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的大小。
尽管房屋各种面积的计算方法已经被明文规定,但个别开发商还是把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和其他房屋面积无关的面积计算到公摊面积中。
购房者应在补充条款中对得房率做精准的约定,如果收房时得房率不达标,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选择退房并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
三:交房标准要说清
这点主要针对购买精装房的购房者,大家在看样板间时,往往被样板间的美貌迷花眼,忽略交房时的配置标准。
有些开发商在施工阶段,会请购房者到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验,但有的开发商就不会。
那么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上跟开发商进行具体约定,比如施工节点,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要求购房者到场并签字,签完字再进行覆盖,继续施工。
可以在协议中对商品房中的重要配置的牌子、型号和种类进行约定,避免出现高级、进口等模糊词语。
约定
四:办不动产权证的时间
购买新房,开发商会有一定的时间为业主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一般来说,业主能拿到产权证的时间在1-2年。
不过,一些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开发商,会影响购房者的产权办理。
所以,购房者在补充协议里,应该要求开发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无法办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约定
五: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已经签了合同付了首付,但在贷款环节出了问题,可以解约退房吗?
这需要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与开发商达成约定,若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可以变更付款方式或者要求退房。以防开发商用合同漏洞拒绝解约,或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
六:物业管理问题约定清楚
包括物业公司及物业费的缴纳时间,缴纳金额,都应该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多数开发商会自己成立物业来管理物业小区。
购房者容易把物业和开发商视为一体,但实际上他们是各自的法律主体,购房者和他们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约定
七:开发商的承诺要落实到合同里
不少开发商在售楼时期,会向购房者承诺一些“好处”,比如赠送面积、有学校入学资格、停车位、物业费的收费优惠等等。
等到购房者收房后,才发现开发商给的承诺并没有兑现。而到时候,购房者往往没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好的办法是,在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在合同中写明承诺,并附上违约责任。
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有什么重点关注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有什么重点关注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约定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
这点对于购房者来说,尤为重要。
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没有交房,往往会以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大为解释,以此来规避违约责任。
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在补充协议里,这种不可抗力的界定需要政府机关、公证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才能免责。
如果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大量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购房者一定要提出疑义,如果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有款项,按照逾期天数给予经济补偿。
约定
二:公摊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购房者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的大小。
尽管房屋各种面积的计算方法已经被明文规定,但个别开发商还是把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和其他房屋面积无关的面积计算到公摊面积中。
购房者应在补充条款中对得房率做精准的约定,如果收房时得房率不达标,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选择退房并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
三:交房标准要说清
这点主要针对购买精装房的购房者,大家在看样板间时,往往被样板间的美貌迷花眼,忽略交房时的配置标准。
有些开发商在施工阶段,会请购房者到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验,但有的开发商就不会。
那么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上跟开发商进行具体约定,比如施工节点,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要求购房者到场并签字,签完字再进行覆盖,继续施工。
可以在协议中对商品房中的重要配置的牌子、型号和种类进行约定,避免出现高级、进口等模糊词语。
约定
四:办不动产权证的时间
购买新房,开发商会有一定的时间为业主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一般来说,业主能拿到产权证的时间在1-2年。
不过,一些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开发商,会影响购房者的产权办理。
所以,购房者在补充协议里,应该要求开发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无法办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约定
五: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已经签了合同付了首付,但在贷款环节出了问题,可以解约退房吗?
这需要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与开发商达成约定,若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可以变更付款方式或者要求退房。以防开发商用合同漏洞拒绝解约,或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
六:物业管理问题约定清楚
包括物业公司及物业费的缴纳时间,缴纳金额,都应该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多数开发商会自己成立物业来管理物业小区。
购房者容易把物业和开发商视为一体,但实际上他们是各自的法律主体,购房者和他们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约定
七:开发商的承诺要落实到合同里
不少开发商在售楼时期,会向购房者承诺一些“好处”,比如赠送面积、有学校入学资格、停车位、物业费的收费优惠等等。
等到购房者收房后,才发现开发商给的承诺并没有兑现。而到时候,购房者往往没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好的办法是,在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在合同中写明承诺,并附上违约责任。
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做出初步的确认,尚不具备预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采取预购书、房屋订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预约合同是无效的、认购书等形式出售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并对订约定金作出了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上述《解释》实施后、订购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房屋行为的担保,房屋订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订购,有学者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订购,在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但对预约合同也无限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做出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承认了房屋预约买卖的效力。《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房屋预购、认购做出了规定,是在规避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所作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其定金多属订约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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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签订的补充协议有哪些?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公摊面积误差处理。2、装修标准,特别是精装修的房屋3、付款方式变更4、权属证书办理期限,约定清楚办理权属证书的期限,不能按期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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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订购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做出初步的确认,尚不具备预售商品房资格的情况下采取预购书、房屋订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预约合同是无效的、认购书等形式出售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预售,并对订约定金作出了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上述《解释》实施后、订购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一,协议中一般都约定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房屋行为的担保,房屋订购书属预约合同性质、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订购,有学者认为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订购,在最高人民出台《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但对预约合同也无限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做出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承认了房屋预约买卖的效力。《解释》第四条规定,对房屋预购、认购做出了规定,是在规避法律法规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所作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其定金多属订约定金,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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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包含什么重点关注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包含什么重点关注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约定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
这点对于购房者来说,尤为重要。
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没有交房,往往会以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大为解释,以此来规避违约责任。
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在补充协议里,这种不可抗力的界定需要政府机关、公证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才能免责。
如果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大量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购房者一定要提出疑义,如果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有款项,按照逾期天数给予经济补偿。
约定
二:公摊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购房者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的大小。
尽管房屋各种面积的计算方法已经被明文规定,但个别开发商还是把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和其他房屋面积无关的面积计算到公摊面积中。
购房者应在补充条款中对得房率做精准的约定,如果收房时得房率不达标,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选择退房并让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
三:交房标准要说清
这点主要针对购买精装房的购房者,大家在看样板间时,往往被样板间的美貌迷花眼,忽略交房时的配置标准。
有些开发商在施工阶段,会请购房者到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验,但有的开发商就不会。
那么购房者可以在补充协议上跟开发商进行具体约定,比如施工节点,在隐蔽工程覆盖之前,要求购房者到场并签字,签完字再进行覆盖,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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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不动产权证的时间
购买新房,开发商会有一定的时间为业主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一般来说,业主能拿到产权证的时间在1-2年。
不过,一些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开发商,会影响购房者的产权办理。
所以,购房者在补充协议里,应该要求开发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无法办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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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已经签了合同付了首付,但在贷款环节出了问题,可以解约退房吗?
这需要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与开发商达成约定,若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可以变更付款方式或者要求退房。以防开发商用合同漏洞拒绝解约,或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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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业管理问题约定清楚
包括物业公司及物业费的缴纳时间,缴纳金额,都应该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多数开发商会自己成立物业来管理物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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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商的承诺要落实到合同里
不少开发商在售楼时期,会向购房者承诺一些“好处”,比如赠送面积、有学校入学资格、停车位、物业费的收费优惠等等。
等到购房者收房后,才发现开发商给的承诺并没有兑现。而到时候,购房者往往没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最好的办法是,在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在合同中写明承诺,并附上违约责任。
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包含哪些重点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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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逾期交房
这点对于购房者来说,尤为重要。
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没有交房,往往会以不可抗力的范围扩大为解释,以此来规避违约责任。
购房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在补充协议里,这种不可抗力的界定需要政府机关、公证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才能免责。
如果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大量的可以延期交房的情形,购房者一定要提出疑义,如果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有款项,按照逾期天数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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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摊建筑面积
公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购房者实际使用房屋面积的大小。
尽管房屋各种面积的计算方法已经被明文规定,但个别开发商还是把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和其他房屋面积无关的面积计算到公摊面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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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开发商会有一定的时间为业主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一般来说,业主能拿到产权证的时间在1-2年。
不过,一些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开发商,会影响购房者的产权办理。
所以,购房者在补充协议里,应该要求开发商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身义务,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产权无法办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购房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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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已经签了合同付了首付,但在贷款环节出了问题,可以解约退房吗?
这需要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与开发商达成约定,若贷款办不下来,购房者可以变更付款方式或者要求退房。以防开发商用合同漏洞拒绝解约,或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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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物业管理问题约定清楚
包括物业公司及物业费的缴纳时间,缴纳金额,都应该在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多数开发商会自己成立物业来管理物业小区。
购房者容易把物业和开发商视为一体,但实际上他们是各自的法律主体,购房者和他们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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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发商的承诺要落实到合同里
不少开发商在售楼时期,会向购房者承诺一些“好处”,比如赠送面积、有学校入学资格、停车位、物业费的收费优惠等等。
等到购房者收房后,才发现开发商给的承诺并没有兑现。而到时候,购房者往往没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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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办理的时间。2、交房标准的约定。3、公摊面积的误差处理。4、保修时间和维修责任。5、付款方式变更。6、物业问题的约定。7、开发商的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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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1、一处房产签多家买卖合同是卖方最恶劣的违约行为,它可能导致部分买方钱房两空。为了防止一房二卖,我们在起草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时可作出如下约定,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受人重新购买 同地段其他商品房 所需购房款的差额。”这样约定足以让 因房价上涨而反悔的卖方获得不到任何利益。
2、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个新制度,它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为防止合同生效后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前,不动产权利人另行处分该不动产, 买卖双方按合同约定将不动产转移事项向登记机构进行预先登记,确保受让方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正式产权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权利人同意, 产权人不能处分该不动产。 由于预告登记需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之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须依双方的登记申请进行,因此最好书面约定双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我们买卖房产时大多需要签署很多合同,比如定金合同、居间合同、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各份合同的内容有时会出现互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情况,这就需要明确定金合同、居间合同如与买卖合同发生冲突,以买卖合同为准。而补充协议正是因为买卖合同有缺陷才订立的,因此补充协议要说明其他合同文本如与补充协议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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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购房合同补充条款
售楼书是开发商所做的宣传广告,用于吸引购房者。但是有的开发商在广告中设置很多陷阱,购房者防不胜防。如何预防商品房广告欺诈以及如何签订购房合同补充条款,是广大购房者应注意的问题。购房者应当掌握预防商品房广告欺诈的防范,审慎签订购房合同补充条款,避免发生购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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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房屋认购书,但事后发现该买
[律师回复]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
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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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近期要出国了,不打算在老家住了,就打算把房子出售了,所以朋友想了解一下房屋买卖合同时候给购房者时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
一、权属审查
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二、权属限制审查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3、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4、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6、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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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出现购房反悔订金如何退回?
购房者出现购房反悔的情况的订金是不会进行退回的。在购房的时候是需要双方签署一份购房合同的,并且合同中需要针对违约行为出现的时候需要承担的责任,购房者缴纳的定金是不能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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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意哪些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购房前,您首先需要认真查验您所选中房产的合法预售证件。
我国目前对商品房预售实行的是许可证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政府对房产公司预售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法定证件,也是开发商资信状况的重要证明。
房产公司如果在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期房,则该行为直接违反了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您在购买期房时应当要求房产公司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该公司不能提供《许可证》您完全有理由拒绝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依该协议支付任何款项。
二、要谨慎签署购房协议并详尽规定可能涉及的全部事项。
期房的购销合同中有下列条款是需要特别加以详规定的:
1、 竣工日期及房屋的交付时间。
对于期房来说,购房者最关心的事情莫过于何时入住,而开发商往往不能按时交房,少则延误一两个月,多则一两年,购房者巨额房款全部交付,而入住无望,赔偿艰难,实在苦不堪言。因此必须严格规定房产的交付日期及入住程序,并对延期交房的免责条件做出限定,所谓免责条款就是指房产公司在约定的期限不能交房而不被视为违约的情况,比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无法避免的延期交房,是可以接受的免责条件。免责条件决不能笼统约定,只能明确限定一种或几种,以免开发商在日后以设计变更或资金问题作为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责理由,以逃避责任。
2、 详细约定付款的时间及方式。
建议您最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开发商如期履行合同最好的约束。双方可约定按房产的工程进度逐笔付款,直至取得房屋所有产权证书后的若干个工作日内付清最后一笔款项。
3、 违约责任
关于本条款,特别要提醒您的是对预期违约的约定,在现存的各种商品房购销合同文本中,即使是由主管部门推行的条款相当完善的格式合同当中,对于违约责任也只是做了一般约定,即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应如何赔偿购房者的经济损失。根据一般的违约条款,购房者只能等合同约定时间到期后,方可要求赔偿或退款,而这个期间不但包括合同本身的期限,还要包括漫长的协商、谈判或是诉讼期限,非常不利于购房者的权利保护。而事先在合同中订立预期违约条款后,如果再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约定进度严重不符情况,或到期根本无法交房的情况时,购房者可按合同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即时赔付经济损失或退还房款,协商不成,可直接采取、仲裁等司法补救方法,这在时间、具体上都更加切实保护了购房者的权利。
三、双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您最好还应该了解开发商是否在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从程序上保证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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