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怎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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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怎么执行?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怎么执行?

一、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怎么执行?

在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时候,如果法官发现,债务人名下既没有房产也没有财产,还有其他贷款的话。法院可以采取中止本次执行的方式暂时不予执行。等到其名下有财产或房产时恢复执行,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债务人名下还有贷款不影响对案件的执行。现在已经有省市出具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通过个人破产,让债务人工作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二、执行有抵押权的房产后贷款怎么来偿还

房产抵押被强制执行的,原房主不需要继续还贷款,房子和原房主不再有任何关系,一般房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房贷的债权。

对于抵押贷款,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物并依法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银行有权继续向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追偿。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所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法院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

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供法院审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

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怎么执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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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如何执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如何执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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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人的财产-在别人名下可以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欠钱人的财产-在别人名下可以执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被强制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能否强制执行,一般依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规定明确,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后作“但书”处理。可见,在夫妻债务性质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推定为共同债务。作推定为共同债务的处理符合我国国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如果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果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如何处理
实践中,并不担心被执行人声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而最担心的是被执行人就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三个方面给其压力:

一,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到期没有履行义务,应当按应给付金额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这样算来,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应付的欠款,每拖一天,就要多支付很多违约金。而对于执行法律又没有规定期限,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哪怕是20年,30年,都不可能躲掉履行支付的义务。对于一个希望正常生活的人来说,早日结束被围追堵截及传唤的日子,也是其内心的希望。

二,积极配合,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庭的人手有限,又是日理万机,每个手里总是有几十上百个案件,法官对某一当事人下的工夫相对较少。因此,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权益,当事人自己也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寻求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必要时,可以再请一些专业调查机构予以协助。如果感觉的力度不够,或认为有意拖延,可以多和主办法官交流沟通,以避免双方的误会。如果确属承办法官办事不力,或办事拖拉,可以通过其上一级领导或其他监管机构协助解决。

三,关心被执行人动向,及时向法官汇报。只要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扣除生活必须部分,剩下部分就可以被执行。申请人应当多关注被执行人的行为动向,在收入产生后
第一时间向执行报告,以免收入被挥霍一空,还是无法执行。
二、在执行程序中怎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 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三、强制执行中哪些属于被执行人财产
《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以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范围非常宽,《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
房产登记在无收入子女名下,可否被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告主张: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只有原告被告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辩称:女儿虽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既然原被告双方当初协商一致同意把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当认定是对女儿的赠与。房子的产权人是女儿,原被告双方离婚时不能分割女儿的房产。审理结果: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律师点评:本案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从社会常理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子女没有出资,房屋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女儿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一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虽然房子女儿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综上所述,该房产应属于女儿。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监护人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利益构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显然,本案原告要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因而也就无权处分、分割系争房产。只是离婚后,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对该房产的管理权而并非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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