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什么是共同抵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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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共同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什么是共同抵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共同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什么是共同抵押

一、共同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什么是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效力是:

1、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

2、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

3、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同一个房产的数个抵押权,按什么顺序实现

房产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因此,房产存在数个抵押权时的清偿顺序是: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抵押物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抵押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

3.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与形态。

4.应当是能够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共同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什么是共同抵押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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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什么是共同抵押?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什么是共同抵押?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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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效力和法律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 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 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 (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 (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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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连带共同抵押是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2、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因为,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都属于保证人,在清偿上不应存在先后次序。针对在保证人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混合的情况下,《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38条作了规定。该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数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选择谁承担担保责任是债权人的权利,而且确定了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
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
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
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
(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
(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
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
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共同抵押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 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 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 (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 (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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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抵押的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 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 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 (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 (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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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的效力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抵押的效力是共同抵押制度的核心,也是实现抵押权制度功能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决定了共同抵押法律关系中各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其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共同抵押功能的发挥。共同抵押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个方面。共同抵押的内部效力所谓共同抵押的内部效力,指共同抵押权人与共同抵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包括债务人和物上保证人之间的关系。与普通抵押权相比,由于共同抵押是以数个抵押物来担保同一债权的实现,因此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共同抵押权人的自由选择权、各抵押物对担保债权的内部分担额以及共同抵押人之间的关系。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可以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
(一)按份共同抵押情形按份共同抵押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故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种情况下,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一部分,严格说来其已无连带,非真正的共同抵押。当事人的这种约定是自愿协商的结果,在法律上应该对其加以尊重和遵从。无论抵押物是债务人提供还是物上保证人提供,无论是同时设定还是分别设定,无论是对一个抵押物还是对数个抵押物进行了担保额约定,在所不问,均视为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中,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时或先后拍卖受偿。
(二)连带共同抵押情形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实现抵押权的顺序为约定,故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债权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份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立法例上有不同:

1)自由选择权保障主义。即“共同抵押权人,得就抵押不动产之全部,同时实行或就各抵押不动产,顺次实行,而受满足。顺次实行时,以何者为先,全由共同抵押权人自由选定。”

2)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在共同抵押权人申请就抵押物全部或部分拍卖时,拍卖的抵押物中如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抵押财产,共同抵押权人应先就抵押物拍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共同抵押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 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 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 (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 (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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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什么是共同抵押?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共同抵押的效力是怎样的什么是共同抵押?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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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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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的效力具体有什么什么是共同抵押?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共同抵押的效力具体有什么什么是共同抵押?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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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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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抵押物抵押代位追偿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保责任  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房屋抵押超期抵押还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师解答:必须办理解除抵押不会自动失效相关法律知识:盲目采取房地合并抵押产生的后果这种做法显然只是掩盖了矛盾,而不是解决了矛盾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的现实没有改变;另一方面,法律不是为此现实提供解决办法,而是不顾这一现实,采取将土地和房屋强行捆绑在一起的做法,这就造成了制度内部的逻辑紊乱随着新建房屋的不断增多,随着房屋流转的日益频繁,中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中国房地分别登记的情况下,再盲目地绝对坚持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1)、无法确定土地权利抵押权设定的时间和顺位,对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房地合并抵押并没有确定房屋抵押登记或者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哪一个要优先进行,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房屋随之抵押;其后,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由于两次抵押是在不同的登记机关办理的,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抵押登记但是,二者实际上又是重复的————这段说明是错误的,实践中房与地的抵押是有先后顺序的:必须先房屋抵押完毕拿到权利证明以后,才能据此提交资料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的抵押登记,顺位也是相对应的(看到这处,所以给予一些补充,供讨论)2)、给债务人利用重复担保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实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后,在房屋建成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是,房屋抵押时,其价值的计算并没有除去已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在土地使用权部分是重复抵押的,这很显然违反了《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3)、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只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规定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削弱了当事人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不利于当事人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交易生活,分配自己的交易风险众所周知,抵押的范围是和债务人的代价紧密相关的,抵押人仅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还是以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来担保债务,和债务的内容,尤其和债务人支付的利息等是密切相关的担保物的价值越高,债权人的风险越小,主债务人承担的代价相应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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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抵押的效力具体有哪些什么是共同抵押?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共同抵押的效力具体有哪些什么是共同抵押?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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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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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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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的主合同需要更改抵押权,他对这方面不是很熟,就问问变更抵押权合同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律师回复]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
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
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
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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