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抵押的效力具体有哪些什么是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
效力是:
1、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选择;
2、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
3、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具体的规定是什么?
抵押协议无效情形:
1、主要包括使用限制抵押财产进行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4、抵押物不具体、不特定;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否具有效力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但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外。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并不会丧失处分权,所以其仍可以处分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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