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表决权的破产债权人有哪一些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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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表决权的破产债权人有哪一些情形

一、无表决权的破产债权人有哪一些情形

无表决权的破产债权人有下列几种:

1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2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3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

(三)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四)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权利有:连带债务: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无表决权的破产债权人有哪一些情形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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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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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表决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权表决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破产债权表决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表决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是指在破产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享有要求破产人履行债务请求权的人。
破产债权人分类:
(1)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人。例如: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对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或者义务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的债权人。
(2)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
(3)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原物返还、原物价值返还、原物孳息返还的请求权人。
(4)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返还请求权人。
(5)对债务人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请求权人。这里的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工资和劳务报酬请求权、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费用的请求权等。
破产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
破产债权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破产宣告前享有债权。如果是基于破产宣告后的原因对破产财团享有债权,则为财团债权人。
(二)必须享有财产请求权,即必须享有金钱债权或可以金钱估算的债权。
(三)必须享有对人的请求权,即没有物的担保,而从债务人一般财产中受清偿的请求权。对物的请求权只是破产法上的别除权。
(四)必须享有对可以强制执行财产的请求权。不受法律保护和不能诉求的债权(如自然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可以诉求,但债务标的不能强制执行,也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其债权人都不是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是享有破产债务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是:
(1)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2)有权向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如是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则享有表决权;
(3)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及企业整顿方案进行讨论,由无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
(4)有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应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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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如何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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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对于重整计划债权人如何进行表决,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一、对于重整计划债权人如何进行表决首先,债权人会议按下列情况对债权进行分类,一般同一类的为一组: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然后,各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同一组中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最后,如果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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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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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破产债权如何确认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有直接与间接两个方面。破产法的直接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破产作为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重新配置要求做到公平和有序化,而且,公平清偿是破产偿债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可见,对于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公平价值的实现息息相关。根据我院近年来审理的多起破产案件中不难得出结论,能否做好对破产债权的确认是办好破产案件的关键和基础。本文仅就我国破产法及其解释中有关破产债权确认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院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对此方面总结的一些经验谈谈在审判实践中在此问题上容易产生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破产申请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1、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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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编入债权表的破产债权有哪些
《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其所需要编制入内的债权范围应当包括两类: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普通债权。
哪些债权可以申报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破产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破产怎么处理
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因债权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是否有物权担保而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无担保物权担保)。
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债权未获足额清偿,此未清偿部分,成为普通债权。适用《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二)有保证人的债权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该先诉抗辩权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重整制度、和解制度
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破产程序并不是简单的对目标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债务人财产径直按法定顺序分配即告完成。在破产程序中,还包括“重整”、“和解”两大制度规定。
(一)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均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申请重整。重整程序不是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二)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和解。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
(三)重整及和解的特殊性
上述两种制度均使得破产程序中止。只有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依法终止后,才会宣布债务人破产,进而依照清偿顺序开始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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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债务要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后债务要如何处理
法律咨询:
当时我跟朋友做生意失败,亏本的时候我拿了钱出来垫,但是他们是说钱是公司跟我借的,到时候按股份还给我,并且写了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日期的,请问我这钱还有办法要回来嘛?
目前,关键是确定借款主体:
1、如果确定公司欠款,而公司目前没有还款能力,可能对你最为不利;
2、如果能够确认其他股东与公司一并借款,可能对你最为有利,但不清楚欠款的主体。
律师解答:
两担保人是为你银行贷款担保还是为你借给你朋友的钱担保?另外的贷款只要使用你们公司的公章贷款了,你们公司就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一般不会牵连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但其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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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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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因破产企业无钱还债终止执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意思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换句话说:一切结束了。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属于不得不结束执行。  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执行时灵活掌握。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人民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本案中,说的“破产企业无钱还债”,应当是指企业破产后,既没有对外的债权,也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想执行,企业也没有任何财产了。此时继续执行变得毫无意义也没有必要了。  
二、执行终结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人民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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