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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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全责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全责的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事故的全部泽恩,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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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是否属于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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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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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伪造造假伪造证据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出伪证是否构成犯罪 一方出伪证不一定构成犯罪需要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决定。 做伪证的危害后果 伪证的危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妨害人民的审判活动,影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举出伪证,对方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肯定会提出异议,有的会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抗辩,有的针对对方的伪证申请延期举证。为了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予以准许。有时也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再次开庭审理。有时对伪证认证不当,造成错误裁判。这样,就会因伪证而人为地增加了诉讼成本,延长了审理期限,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这在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审判工作主题的今天,是不应该出现的。 (二)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名誉和身心健康 伪证由于与客观事实不符,伪证的突然出现,一般出乎对方当事人的预料。对方当事人毫无心理准备,疲于对伪证进行抗辩,心理往往处于气愤、受冤的状态。而伪证一旦被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无疑就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如果伪证内容牵涉个人隐私,也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 (三)损害了人民的司法权威 我们知道,司法行为是国家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正义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之中。 (四)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助长了违法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的任务是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由于伪证被采信,导致了的错误裁判,使无辜者丧失了合法权益、承担了不应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激化、矛盾程度加深,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怎么认定伪造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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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个财务人员,和单位说好了,帮忙伪造变造票据了,数额有不少的,金额已经很大了,给索要金钱还涉嫌犯罪了,请问伪造变造票据刑事责任是几年?
[律师回复]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变造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认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据此,可以将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五个方面来认定:
1.对变造人来讲,变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人须为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变造人应否对该行为负票据责任,视其是否票据行为人而定,如果变造人自身就是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如背书人在背书时改写了金额、保证人在为保证行为时改写了付款地等,该背书行为或者保证行为不因此而无效。这时,变造人所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影响其仍应负票据责任。至于按票据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的文义负责,法无明文,为遏制变造人起见,本文认为应比较变造前后的记载事项表示的票据责任的轻重,让变造人负较重的责任。如果变造人仅仅改写了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没有作一定的票据行为,那么,他只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2.对被变造人来讲,所谓“被变造人”,应当是指变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所有票据行为人。他们在票据上的签章,意味着他们愿意按照当时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但后来票据上记载事项被他人改写,此改写行为并非出自被变造人的本意,所以,他们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被变造人与变造人恶意串通或者变造人经其同意或者有可能防止变造而因其疏忽未能防止等,该被变造人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不能辨认其签章在变造之前或之后的签章人来讲,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从而按照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4.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就受到一定影响。持票人如果向变造之前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仅能依据原记载事项,而不论其得到票据时所负代价为多少;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之后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则有可能实现票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向变造人主张权利,变造人若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持票人既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又可以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变造人若不是票据行为人,持票人只能行使民事权利。
5.对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来讲,票据变造的后果与票据伪造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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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伪造、变造或使用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律师回复] 加强对机动车车辆的管理,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动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都是登记制度和机动车管理中重要的内容,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弄虚作假行为,目的一般是为了规避交通法规,如不按道路指示标识驾驶、闯红灯、超速行使等,这些行为一方面使有关管理部门无法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而给予相应处罚,另一方面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被扣留机动车的处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
[律师回复] 加强对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国家对船舶户牌、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发放与管理,如同对汽车等机动车的号牌、发动机号码的管理一样,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各类船舶应当依照船舶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刷船名、船号;未编刷船名、船号或者船名、船号模糊不清的,禁止出海。船名、船号不得擅自拆换、遮盖、涂改、伪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情况:一是,伪造船舶户牌。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船舶户牌”,是指船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制作、颁发、悬挂在船舶指定位置,载明船籍港名称、船舶名称、船舶性质、用途简称、编号等内容的牌证。二是,变造船舶户牌。三是,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四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五是,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这里所说的“涂改”,是指采用打磨、重新上色等方式涂去原有的船舶发动机号码,按照正规船舶号码的样式,重新在船舶发动机上刻写号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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