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能否委托他人代替上班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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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能否委托他人代替上班呢

一、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能否委托他人代替上班呢

劳动用工具有人身属性,是不可替代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全面地履行劳动义务。某些替代性高的岗位,劳动者无法到岗的,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方可由他人替代,劳动者擅自安排他人替代上班,用人单位不予接受的,可作旷工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劳动者出现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是什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能否委托他人代替上班呢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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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哪些义务呢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哪些义务呢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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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可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进行诉讼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代理自己参加诉讼。委托他人代理自己打官司,其代理权限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要用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人民审结民事案件,主要是判决和裁定。裁定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民事案件被用裁定驳回了,不予受理,则不能再重新。如不服裁定,应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至于有的民事案件不是被用裁定驳回的,而是被口头通知不予受理的,则不在此列。公诉人在庭审中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审判人员的回避除审判人员自行回避、院长或审委会指令回避外,大多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但有时也会出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对该情形如何处理,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无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对其申请,应当依照最高人籂礌焚啡莳独锋扫福激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其理由: 一、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公诉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根据该法条规定,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权利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人并不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诉人对于法庭组成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只能在休庭后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而不得在庭审中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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