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时间如何算
行政处罚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在三十天到六十天左右。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自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可延长多长时间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延长最多三十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一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三十日后依然需要延长的,经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三、行政处罚没收的物品如何处理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物品,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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