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复议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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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复议吗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复议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够复议。对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认可、认为事故记录不完整、不属实的,能够在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议针对的是交管部门某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比如:对违章处罚有异议的,能够申请行政复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能够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后多久下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死亡后一般现场调查结束后十天内下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处理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事人能够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能够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够复议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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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申请书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闫某某,男,1996年3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王寨乡史庄院,身份证号:4104821553。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1、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汝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宾驾驶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违反右侧行驶通行原则,且未戴头安全头盔。”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真实的,并有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可以证实,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正本)进一步证明汝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副页》的真实性。不知道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是如何作出闫某宾所驾驶的豫D8号两轮摩托车的号牌是伪造的。
二、认定申请人和刘某军承担同等责任是不当的,应改为刘某军承担主要责任,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刘某车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通过非机动车道时,对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观察不周,且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宾虽然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但所驾驶的机动车辆号牌并不是伪造而是真实的。闫某宾未戴安全头盔,与事故的发生没直接因果关系,未戴头盔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闫某宾未戴头盔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不能成为申请人负同事等责任的理由。按照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认定,导致事故发生原来闫某宾四项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有两项是不能成立的,现在仅剩下两项,所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事故的次事责任,刘某军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7月25日下发的汝公交认字2014第7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刘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闫某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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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老家有一块土地,已经很久都没有种了,现在在厂里打工呢,回家的时候却发现土地被人非法占领了,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书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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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如何提复议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要如何提复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县___镇___村。
被申请人:__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_________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_________县公安局对肇事人_________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第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不能复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认定为证据,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终局裁决权,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复议,更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第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第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第三,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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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近年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应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其理由基于以下几点: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制度安排上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渠道是必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仅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更重要的是划定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而这种责任划分实际上就基本决定了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性意见法律却没有设置任何纠错机制,程序方面是有瑕疵的。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既然被定性为证据,那么从证据规则上讲应当经过质证、认证环节才能被采信,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点上却失之于疏漏。另外,从证据种属出发,理论上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归于“鉴定结论”类,由此,参照民诉法第1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次性终局裁决的立法设计,其实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异议权。

三,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在操作层面是可行的,也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按照2005年3月 8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从工作制度角度而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部复核和监督程序是存在的,所以立法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并不会显著增加执法部门的工作量,且能够促进这一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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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都是不会成功的。
1、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2、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3、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不可以申请复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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