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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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在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在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为教练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所以应先由驾校承担责任,之后再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教练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二、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被侵害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试乘人的试乘行为存在过错的除外,否则应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三、因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因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具体看事故是由谁造成的。租赁或者用车辆关系的,车主没有过错,则由实际驾驶人赔偿,车主有过错的,就交通事故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在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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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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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考试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学员考试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教练和驾校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学员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那么需要学员自己承担法律责任。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驾校是不可以跟学员要赔偿,并且也不可以以此事将学员拉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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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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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驾校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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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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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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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学生在学校打篮球受伤谁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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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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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驾校学车撞到人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在驾校学车撞到人,驾驶车辆的学员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其造成的事故损害责任由陪驾的教练员承担。因为教练员是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教练员所在的驾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若学员学车造成人员死亡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在非道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可以参照在道路上发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处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
4、也就是说,在驾校练车发生撞车造成他人死亡,由于驾驶员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但其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员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该要追究刑事责任。
5、学员在驾校学车的过程中,由于不具有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要求教练必须跟车教学。而要是驾校学车撞到人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教练承担事故责任的。当然了,由于教练是执行职务,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由教练所在的驾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后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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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练习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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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离婚后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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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大学期间的学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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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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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谁要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谁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第三人原则造成学生受伤,且学校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伤的,对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只有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才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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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责任谁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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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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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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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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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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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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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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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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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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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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